正文 第一章 融“情”於“理”:播音主持準備期的感情醞釀(上)(1 / 3)

一、何為“情”及其在中國古代含義的演進“情”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情感,是人類社會中永恒的主題,也是播音創作中的靈魂。那麼,“情感”到底是什麼?《心理學大辭典》中認為:“情感是人對客觀事物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而產生的態度體驗”。同時一般的普通心理學課程中還認為:“情緒和情感都是人對客觀事物所持的態度體驗,隻是情緒更傾向於個體基本需求欲望上的態度體驗,而情感則更傾向於社會需求欲望上的態度體驗”。《宣傳心理學》給情感下的定義是:“情感是人的大腦對外界刺激反映的神經活動的結果,存在於人的內心世界,是一種特殊的心理意識,一旦產生表現出來,便會與觀眾產生‘藝術通感’。”

從曆史發展來看,“情”是中國古代倫理學的重要概念,《說文·心部》:“情,人之陰氣有欲者。從心,青聲。”本義為感情、情緒,有時也指情欲。對“情”最早的解釋是荀子,荀子說:“性之所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荀子·正名》)。又說:“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質也;欲者,情之應也”(《荀子·正名》)。情是性所表現出來的好惡,是性的質樸的表現,是人性的特質與表現。在中國古代文論中,“情”通常指的是作家的思想情感。《毛詩序》:“詩者,誌之所之也。在心為誌,發言為詩,情動於中而形於言……”

相較而下,《美學百科全書》對於情感的定義則更為詳盡:“廣義的‘情’泛指生活中經驗的情感狀態,亦稱‘固有的情’或‘持久的情’‘潛在的情’,指來自過去經驗的印象潛在於人們心靈中的情感狀態,可分為歡樂、詼諧、悲哀、憤怒、勇敢、恐懼、厭煩、驚奇八種。狹義的‘情’特指藝術中審美的情感狀態,當生活中經驗的情感狀態轉變成藝術中審美的情感狀態時,‘情’又分別被稱作:①‘決定的情’或‘作為原因的情’(情感刺激),指戲劇中賴以喚起或激發情感的原因或動機;②‘推論的情’或‘作為結果的情’(情感反應),指表現情感狀態的言語和形體動作或姿態等;③‘變化的情’或‘暫時的情’(情感變化),指伴隨各種基本情感狀態而適當瞬變、流逝、轉換的情感。在印度傳統美學中,‘味’與‘情’是一對密切相關的美學範疇,實質上都屬於審美情感,‘味’是‘情’的綜合,‘情’從屬於‘味’。”(李澤厚、汝信:《美學百科全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366頁。)

二、何為“理”及其在中國古代含義的演進

“理”原是中國古代哲學範疇,蘊義繁多,甚至可與宇宙本論之“道”“體”同義,舉凡自然或社會萬事萬物存在的本質和依據,變化發展的規律及其具體形態的結構、秩序等,都可以名之為“理”。

先秦時,哲學家們已開始探討“理”。理這一概念早在先秦時期就已出現。《禮記·仲尼燕居》:“禮也者,理也。”《孟子·告子上》:“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他把理和心、義聯係起來,作為道德範疇使用。認為理和義是統一的,而且在人性中有共通之理。《荀子·解蔽》:“凡以知,人之性也; 可以知,物之理也。”《易·說卦傳》說:“窮理盡性以至於命。”《韓非子·解老》:“理者,成物之文也”,“萬物各異理”。在他們看來,“理”是萬物各自的發展規律,是隱藏在事物內部的本質及聯係,具有共性的客觀規律。

在儒家思想中,“理”多與禮、義相聯係,側重於人類本身的認識。道家也曾論及“理”,一般多與道、氣相聯係,側重於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莊子》中有“天理”“萬物之理”等概念,多指自然之理,或事物變化之理。先秦所說的理,一般指萬物分殊之理。

西漢董仲舒從天人目的論出發,把“理”說成是天所決定的萬物的秩序,故稱“天理”,他認為社會秩序和人倫道德都必須符合天理,說“行有倫理,副天地也”(《春秋繁露·人副天數》)“人之德行,化天理而義”(《春秋繁露·為人者天》)。

東漢代許慎《說文解字·序》雲:“黃帝之史倉頡,見鳥獸蹄亢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此“理”指事物之理。

南宋的朱熹指出,“太極隻是天地萬物之理。在天地言,則天地中有太極;在萬物言,則萬物中各有太極。未有天地之先,畢竟是先有此理。動而生陽,亦隻是理,靜而生陰,亦隻是理。萬一山河天地都陷了,畢竟理卻在這裏”(《朱子語類·理氣上》)。在朱熹看來,理是倫理道德的基本準則,理為“當然之則”,是人們應遵循的規範,也稱“道”,“道者,古今之理”。他又認為“理”為“太極”,“太極”是眾理的總名,又是真理和道德的標準。

宋以後,哲學家們賦予“理”以世界本原或根本規律的含義,並對“理”進行了全麵深入的探討。一般認為,把理看作宇宙的本原,始自宋代,周敦頤提出“理性命”的問題;張載強調理的客觀性認為,“萬物皆有理”,因此主張窮理。並把理看作是氣化運動的規律。程顥、程頤第一次把理作為最高本體,建立了理本體論哲學,認為理是“形而上者”,是事物之“所以然者”,是永恒不變的宇宙本體,萬事萬物都是從理派生出來的。在宋明時期,理或天理除了有產生萬物的原因、支配事物運動規律等含義外,主要是封建倫理道德的總稱。

就文學作品而言,理一般指道理、事理以及作品所包容的思想內涵等。

不過,在我們對播音主持美學的探討過程中,所要著力研究的是作為中國古代美學範疇的“理”。作為美學範疇,“理”側重指向藝術表現的哲理、情理和倫理,或指文學藝術表現的規律,與“道”相通,為審美創造和審美判斷的根本原則。播音主持語言表達符合語言表達的基本規律是播音主持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準不準”的基礎上向“美不美”的層次發展,是播音主持的美學追求。莊子以為“天地之美,在於自然,若以為天下之美,盡在己,則不明大‘理’”。他將“美”與“理”相聯係,指出“聖人者,原天地之美而達萬物之理”(《莊子·知北遊》),“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莊子·天下》),使“理”這一哲學範疇向美學範疇轉化。播音主持的美必須是“理”性化的美,以“理”析“美”,才能把表達內容具體化、理性化,進而實現傳情達意,達到傳播目的,使受眾享受“理”性的語言美。

值得指出的是,“理”還是中國書法理論中的一大重要範疇。在書法理論中,它“指書法藝術表現的道理、情理、條理、法理等規律和法則,為審美創造和審美判斷的根本原則,為隱藏在事物內部的本質及聯係,具有共性的客觀規律,亦即書法藝術之內涵,如韻律、氣勢、力度、神采等共同規律,其中無不包含著‘理’,故‘理’與‘道’通,與‘法’聯,與‘情’合,這些都是指書法家對客觀事物之‘理’的本質和規律的認識與表現。”(陶明君:《中國書論辭典》,湖南美術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中國古代文論將“理”列入內容範疇之內。“理”在《文心雕龍》 中常與“文”“辭”對應,多指文學作品的立意或中心思想。《文心雕龍·情采》:“設模以位理,擬地以置心,心定而後結音,理正而後摛藻”; 《文心雕龍·附會》:“理得而事明,心敏而辭當。”

由於駢文講究用字,所以 《文心雕龍》 中往往將屬理性範疇的思想、誌向等在不同的場合用“思”“誌”“理”等詞表達。但是,劉勰又認為屬於感性範疇的“情”和屬於理性範疇的“誌”往往是彼此滲透的,所以又創有“情誌”“情理”等詞,並將其與“文”對立,指代內容。

縱觀上麵關於“理”的分析,無論是哲學的“理”、文學的“理”,還是書法的“理”,都是相同的,任何藝術創作,都必須遵循“理”的內涵。播音主持作為有聲語言藝術,它的創作要符合藝術創作的基本要求,在中國傳統“理”學美的指引下,實現自己二度創作的獨特“理”。

三、情感在播音審美心理中的重要性

情感是藝術的內在生命,這一點在中西美學中均多有論述。“重情”是中國古典美學的一個重要傳統。“情動於中,故形於聲”(《樂記·樂本》)、“非長歌何以騁其情”(《詩品序》),這一類強調情感功用的論斷,在中國古典藝術理論著作中不勝枚舉。譬如,白居易把“情”看作是審美創造的根源。“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莫始乎言,莫切乎聲,莫深乎義。詩者:根情、苗言、華聲、實義”(《與元九書》)。

情感在審美心理中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審美心理是感知、想象、情感、理解等多種心理因素的統一體。那麼,這些心理因素是如何在審美心理中統一起來的呢?它們並不是機械地相加,而是以情感作為中介形成的有機統一體。審美中的情感活動是以感知因素作為基礎的。一般來說,主體的情感活動與對象的感性形式之間有著極為密切的聯係,審美對象引起的感覺、知覺、表象本身就帶有一定的情感因素,並引起相應的情感波動。劉勰在《文心雕龍》中講“登山則情滿於山,觀海則情溢於海”,就形象地描述了審美中情感活動伴隨對客體的感知而展開的一種現象。西方現代美學中極有影響的“表現論”(以科林伍德為代表)“符號論”(以朗格為代表),都強調情感表現在藝術中的決定性作用。可以說,沒有情感就沒有藝術,接受這一觀點不應成為困難。情感中的心物感應是中國古典美學中的一個重要命題。它主要揭示了創作主體——“心”與創作客休——“物”之緊密聯係。心物感應論主要表現出審美主體“我”與審美客體“物”之間相互融彙交流,互相贈答,彼此互滲,並最終達到物我同化的審美高度。

我們在創作或評價欣賞一部播音主持作品時,創作者或評價欣賞者的“情感”決定了作品的審美評價。萬物有情,人觀萬物,故“萬物”皆著“我”之色“彩”。一部播音主持作品的創作,無不滲透著創作者的“情感”,閃耀著創作者的深情。作為審美評價的受眾,在欣賞播音主持作品時,其個人的情感會“移情於物”,從播音主持作品中找出與自己“情感”休戚相關的碰撞,達到“相看兩不厭,唯有敬亭山”的“物我相通”的審美境界。

四、播音情感與播音主持中的感情醞釀

1.“播音情感”概述

所謂“播音情感”,是指播音員在播音創作中的具體感受引發出來的思想感情狀態,是播音員對語言內容認識深化的產物。在傳播目的的引導和製約下,播音員運用內在語、對象感、情景再現等手段使自己的思想感情處於運動狀態。調動思想感情處於積極的運動狀態是為了使播音創作的內心依據更加充足,播音員對所播內容有所感、有所思,從而產生強烈的播講願望和創作衝動。隻有思想感情處於運動狀態,才能帶動氣息、聲音處於最佳狀態,使深刻的思想內容和豐富的感情分寸恰當。思想感情的運動是播音創作十分重要的先決條件,同時也是判定播音員播音質量高低優劣的重要依據。“在播音創作中,任何對語言內容的冷漠、僵滯、無動於衷,都是與思想感情的運動狀態相背離的,也就不能做到準確、鮮明、生動地傳達稿件的內容。思想感情的運動狀態是以語言內容為依據的,脫離語言內容而‘運動’是不可取的。”(劉建明:《宣傳輿論學大辭典》,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年版,第857頁。)

備稿就是播音主持前具體稿件的準備工作。任何一次播音主持創作都是從備稿開始的,而備稿工作是否充分、準確又是任何一次播音主持創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在備稿階段,播音員和主持人如何把握和積蓄情感的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研究。這裏的感情醞釀,事實上包括兩部分的內容。其一,如果是有稿播音,播音員和主持人首先麵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恰如其分地把握文稿作者本人的情感,之後才是思考如何將其得體地表達;對於無稿播音來說,當播音員和主持人初次麵對一個或是一係列給定的話題或是播出對象,在情緒上肯定會有一個初步印象,會產生這樣那樣的情感。對於一個普通的觀眾或是聽眾來說,如果不是情緒過於內斂,在相互交流過程中,他完全可以將自己的真實感受毫無顧忌地加以傳達,然而,對於播音員和主持人而言,在這個或是這一係列給定的話題或對象麵前,他所做出的取舍則需要考慮更多的因素。因此,播音員、主持人在播音主持時麵對觀眾或是聽眾所傳達出來的內容中所包含的情感,往往會與他自己心中最初的感受或是最為真實的情感有一定的差距。因為,播音員、主持人作為廣播電視工作者,不但應該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理論水平,而且應該具有廣博的知識和熟練的技巧。播音員、主持人的理解力、感受力、想象力、表現力以及對稿件的駕馭能力,無不影響著情感的差距。在情感的表達過程中,播音員、主持人必須脫離“小我”的“情”感,升華為“大我”的“情”感——社會的、時代的“情”感,這種“情”感,必須閃爍著“理”性的光輝,這是播音員、主持人的職業特點決定的。對於一個合格和優秀的播音員和主持人而言,他在播音主持語言準備期的感情醞釀所必須遵循的一項準則就是融“情”於“理”。

我們通常所說的醞釀,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構思活動,其目的在於使將要從事的某項工作在心中形成一種相對穩定的序列化的內在組織體係,這是準備工作逐步趨於成熟化的表現。就播音主持中的感情醞釀來說,它在本質上同樣屬於構思活動;在構思活動的基礎上,加以“情”感的積澱,進而達到藝術的審美追求。在審美追求過程中,播音主持創作必須解決好表達怎樣的感情以及怎樣使預設的情感得以表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