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了婚的父親也有賠償責任嗎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男青年小金與女青年小華結婚後生有一子。幾年後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5歲的兒子由女方撫養,生活費、教育費由男方負擔。
2.雙方離婚後,體弱多病的小華一直沒有再婚,靠在村口擺小攤賣雜貨維持生活。
3.三年後的一天,8歲的兒子在玩耍時不慎將同學的右眼打傷,經治療共花去醫療費、護理費四千多元。母親小華無力賠償。
4.而父親小金認為此事與自己無關,拒絕賠償。傷者的父母隻好將小金、小華一起訴上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治療費用。
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在本案中,8歲的未成年人在玩耍時打傷同學的眼睛,受害人為此花去了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這些損失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應當由父母小金、小華承擔賠償責任。
但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該子女致人傷害的行為是否還需要承擔責任呢?我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可知,當未成年子女給他人造成傷害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仍有承擔監護責任的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該父或母對未成年子女給他人造成的傷害一定要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的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小金與小華雖然離婚,兒子隨母親小華生活,但他與小金的父子關係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他致傷同學後,母親小華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她體弱多病,獨立賠償確有困難,因此法院判決小華與小金共同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與護理費。(文:王念一?搖圖: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