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唐朝禦史彈劾的“有為”與“難為”(1 / 3)

唐朝禦史彈劾的“有為”與“難為”

讀史劄記

作者:胡寶華

【摘要】 唐代監察製度非常完善,為每一個禦史行使彈劾職能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證。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縣長官,監察禦史彈劾所及,幾無死角。但是,進入中晚唐時期,國勢已經不能與前期相比,彈劾事件的統計資料也顯示出唐後期官僚社會的衰敗特征。

【關鍵詞】 唐代監察製度 禦史台 彈劾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識碼】A

唐代監察製度是秦漢以來的集大成。日本學者池田溫曾說:“傳統中國官僚機構的一個顯著特征是監察製度的發達。在漢代以來的發展過程中,唐代禦史台組織與機能的完備是其典型代表。”①其中,最能體現唐代禦史台機能的莫過於彈劾製度。唐代的彈劾製度在淨化官僚社會方麵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特別是官階隻有八品的監察禦史所扮演的角色格外引人注目。

唐代監察製度的完善程度前所未有

唐代的彈劾機構是禦史台,共有23名官員。長官是禦史大夫一人(從三品)、禦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他們既是禦史台的行政長官,也是糾察百官的具體執行者。其下屬有三院:一,台院侍禦史四人(從六品下),負責與上訴、彈奏、審理案件相關的各類事項。二,殿院殿中侍禦史六人(從七品上),負責監察朝廷禮儀製度方麵的違規行為。三,察院監察禦史十人(正八品上)。比較台院和殿院,察院的職權範圍最為廣泛,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縣長官,均在其監察範圍內。唐代禦史台有以下幾個特點值得關注:

第一,官階隻有八品的監察禦史在任命方式上卻享受五品高官的待遇。唐代任官製度規定:五品以上高官,需要申報中書門下審核,然後以君主的名義頒布委任狀。而六品以下的中低級官員,則根據年勞資格條例由吏部任命。然而,唐代有三類低級官員的任命方式與上述高官完全一樣。他們是諫官補闕(七品)、拾遺(八品)和監察禦史(八品)。為什麼這三種官員享有這樣高的規格?主要與他們的職務性質有關。補闕和拾遺是諫官,隸屬中書門下兩省,他們的職責是監督君主的行為舉止是否適宜,以及宰相施政過程是否存有問題。因此,諫官與監察禦史的任命,必須以君主的名義頒布,才能正式生效。這就從製度上避免了專權宰相插手人選的可能,也為君主直接控製彈劾權力提供了方便。

第二,八品監察禦史,可以對宰相及尚書省六部高官隨時履行監察與彈劾。這種以卑職監督高官的做法,是唐代君主政治的一個顯著特點。上麵提到的補闕和拾遺兩種官職也是如此。這樣的做法包含著怎樣的政治考慮?白居易對此曾有一段精辟的闡釋,他說:八品拾遺責任重大。無論是君主,還是宰相,拾遺一旦發現有違反道義、不便於民眾的事宜,小事將個人意見呈上,大事則在朝廷當眾批評。國家將這樣得罪人的工作交給拾遺,是因為高官者惜位保命,世故圓滑,缺乏批評皇帝的勇氣。而任用拾遺這些資曆尚淺、官位不高的年輕官員,如同驅使初生之牛犢,很少患得患失,容易激發他們無所畏懼的士氣,有利於實現監督朝政的目的。像這樣現實的政治考慮,對於八品監察禦史的角色也是完全適用的。

第三,禦史享有充分的自主彈劾權力。一旦掌握官僚犯罪違紀的事實,三院禦史均有自主彈劾權力。在皇帝朝見百官之日,禦史可以直接當廷彈奏。武則天長安四年(704年),禦史大夫李承嘉曾召集禦史,責備他們說:“你們彈劾不稟告長官,難道不失禮嗎?”監察禦史蕭至忠回答說:“禦史台無長官。禦史都是君主的耳目,彼此侍奉君主,各自實施彈劾,無需請示長官。如果一定要先稟告長官,許可後才能彈劾,那麼要是彈劾禦史台長官,該向誰報告呢?”這個故事,是當時禦史台內部關係的真實描述。不僅如此,唐代的禦史和禦史台長官相遇之際,可以不必行禮,唐人稱之為“抗禮”。這在等級嚴格的官僚社會是很難想象的。這些現象都體現出唐代禦史台是一個十分強調個人、突出平等的執法機構。它為每一個禦史行使彈劾職能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