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秦漢時期的監察製度
哲學·曆史
作者:王新桂
【摘要】我國的監察思想古已有之,大概自從有了官吏之後就有了要對官吏進行監察的思想,因為正如那句名言所說“絕對的權力就會帶來絕對的腐敗”,所以需要對權力進行約束,防範其越軌行為。而在曆朝的監察製度裏尤為秦漢時期設計最為合理,對於今天的我們仍不失其借鑒和指導價值。本文就是期望通過談論秦漢時期的監察製度,為現代我國監察製度的設計提供一點指引作用。
【關鍵詞】秦漢;監察製度;禦史大夫;禦史中丞;刺史
中國古代的監察製度在秦代已見雛型, 兩漢時期不斷發展且漸趨完善, 其所體現的基本思想和運行機製, 為以後曆代封建王朝所遵循。研究秦漢監察製度的成果可謂汗牛充棟, 但長期以來受傳統的史學觀的影響, 多從階級鬥爭學說的角度進行認識和分析, 而從法規製度及其運行機製角度去認識分析的著述並不多見。因而, 從現代法規製度及其運行機製的視角去重新審視秦漢監察製度, 對我們正確總結曆史經驗, 推行反腐倡廉, 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製具有一定的啟迪作用。
一、秦漢時期的中央監察製度
監察之官的設置在我國最早大概可以追溯到周代,孟公子公孫醜章說:“周公使管叔監殷”。到了戰國各諸侯又相繼設立一些監察官,秦統一天下後,最終確立監察製度,並為漢代及後世所仿效。秦朝的監察機關大致可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大塊,中央負責監察的有禦史大夫與禦史中丞。
1、禦史大夫 禦史大夫在秦朝司職副丞相,是全國監察官吏的領袖。禦史大夫在秦漢時期的主要職責是掌管法令規章、考核官吏的政績。古語有雲“丞相請事,靡有不聽”,然而麵對這樣一個大權獨攬的丞相,皇帝該如何控製他的權力呢?如果由皇帝親自對他進行控製的話,一方麵皇帝深居宮中,不可能做到對於丞相的全麵控製;另一方麵,如果用君權去控製相權又會導致相權被壓製,國家的各方麵建設就會陷入癱瘓,因此這種方法也不適合。但如果不對相權加以控製的話就有可能會使丞相變為權臣,這成為了秦漢時期政治製度必須解決的問題。
秦漢時期的解決之道是將國家的權力分為行政權與監察權。丞相主管行政,而禦史大夫主管監察事務,二者同時對皇帝負責。禦史大夫主要監察丞相的行政權力是否違法,而不過問丞相的政策得失及對人民的利弊。
2、禦史中丞 由於禦史大夫要去監察丞相,責任重大,因此不可能單獨完成這樣重大的任務,需要副手協助其工作的開展,禦史中丞就是扮演著這樣的角色。這裏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禦史中丞雖然受禦史大夫所統率,但是為了保證監察的意見獨立,禦史中丞也可監察禦史大夫的奏事。由此可知禦史大夫並不是一般監察官的長官,監察官也並非其屬下。
3、侍禦史 侍禦史是由禦史中丞所率領。侍禦史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公卿奏事,所以漢代主要是任命那些熟悉法令的人來擔當此重任。為了保持侍禦史的獨立,漢代規定禦史大夫不得擅自指揮侍禦史。關於侍禦史的任命問題,漢代規定侍禦史主要是由禦史大夫任命其下的附屬官員遞補進來。這就造成了其下屬可以通過賄賂禦史大夫而獲得官職,這可以說是漢代禦史製度的一個重大缺點。
二、秦漢時期的地方監察製度
1、刺史 刺史是指由中央特派來調查地方的官員。漢武帝時期,全國分為十三個區,每一區派一個刺史,平均每一個刺史的調查區域不會超過九個郡。他的調查項目也有限製,政府規定根據六條考察,六條之外不屬於考查範圍。作為郡的最高行政長官太守負責地方實際行政工作,中央政府派刺史來調查不過充當一個耳目。所以太守官俸兩千石,而刺史隻是俸祿六百石的小官,但是刺史擁有良好的升遷渠道,他所升任的官就是其所監察的郡守。因此刺史官位雖小,但是敢說敢講,無所諱忌。
2、司隸校尉 司隸校尉是漢武帝時將全國分為十三個州後,其中負責督察三輔郡和弘農郡的監察官。司隸校尉與刺史的一個重大區別就是司隸校尉既可以彈劾中朝官,還可以統領軍隊。其它的職權則與刺史沒有多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