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傳世於眾的羅馬法(1 / 3)

一、 羅馬法的產生與發展

古代羅馬國家產生於意大利半島。羅馬居民屬於印歐語係的拉丁族人,很早就定居於半島中部的拉丁姆地區。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

傳說羅慕路斯於公元前753年創建了羅馬城,開始了羅馬曆史上的王政時代。公元前7世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製的出現,氏族內部出現階級分化現象,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與此同時,在羅馬居民中出現"平民"這一特殊階層。他們是來自拉丁姆境內的被征服者和由於工商業的發展而遷移來的居民。他們的人身雖然是自由的,也有一定經濟實力,卻因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與羅馬人同等的權利。為了爭取權利,平民與貴族進行了長期的鬥爭。這加速了羅馬氏族製度的瓦解,促進了羅馬奴隸製國家與法律的形成。形成奴隸製國家的主要標誌是公元前6世紀羅馬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的改革。改革廢除了原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三個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則將羅馬分為四個區域,並按財產的多寡將居民分為五個等級,確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隨著羅馬國家的產生,羅馬法也產生了。

羅馬法從產生至發展成為奴隸製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係,經曆了上千年的演變過程。

1.王政時期(公元前8世紀~公元前6世紀)

羅馬王政時期的法律主要是習慣法,是由氏族古老的習慣傳統、當時社會通行的各種習慣以及法院的判例組成的。

2.共和國前期(公元前6世紀~公元前3世紀)

公元前510年,羅馬王政時期結束,進入共和國前期。這一時期,羅馬法開始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發展。公元前450年頒布的《十二表法》是羅馬法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發展過程中的裏程碑。在此之前,習慣法沒有文字規定,掌握司法權的貴族利用習慣法的不確定性,任意解釋法律,壓製平民。經過平民的不斷鬥爭,貴族讓步,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法律,並考察了希臘的法律,公元前451年製定十表公布於羅馬廣場。次年,又製定兩表補充。《十二表法》是羅馬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其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後五表的追補,共105條。

《十二表法》的特點是:

第一,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序法混雜,宗教法與世俗法並存,但以私法為核心。

第二,在訴訟程序上對貴族的專橫作了一定限製。

第三,以嚴酷的刑罰保護奴隸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一定程度上限製高利貸。

第五,保留了若幹原始社會的殘餘。

《十二表法》是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它衝破了貴族對法律的壟斷,體現了平民鬥爭勝利的成果。它設表分條把不同的法律規範按類彙集,條理清晰。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此之後,平民又通過一係列鬥爭取得一係列勝利,至公元前3世紀前後,平民在政治、經濟、法律上都取得了與貴族平等的地位,開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權。

3.共和國後期(公元前3世紀~公元前1世紀)

公元前3世紀後,羅馬奴隸製經濟獲得很大發展,對外戰爭的勝利使羅馬國家的版圖不斷擴大,終於成為橫跨歐亞非的奴隸製帝國。這一時期羅馬法的特點是市民法占統治地位,萬民法逐漸興起。市民法亦稱公民法,是羅馬國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眾大會和元老院通過的決議及習慣法等。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市民法的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婚姻家庭關係和繼承等規範,涉及所有權、債權等方麵財產關係的規範不完善。市民法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義色彩,履行法律行為必須遵循嚴格的儀式,並要配合一定的動作和套語。由於經濟生活的日益發展和複雜化,共和國中期自由人內部財產分化劇烈,促使市民法進一步發展。公元前367年,羅馬設置內事最高裁判官,他在保證市民法適用的同時,通過發布"告示"補充和修改了市民法。至共和國末期,這種"告示"形成一整套固定、統一的規範,獨立於市民法之外,稱"最高裁判官法",它較市民法靈活而不拘形式。

由於羅馬疆域的擴大,商業交往的發展,羅馬公民與外來自由人之間適用法律的矛盾日益突出,市民法的屬人主義原則對新出現的法律關係越來越不相適應。為了調整羅馬公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公元前242年羅馬國家設立外事最高裁判官。外事最高裁判官處理案件不是依據市民法的固有規範,而是依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創立了一套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來人(即非公民)之間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財產關係的規範,被稱為"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萬民法的來源有三個方麵:一是清除了形式主義的羅馬固有的"私法"規範;二是與羅馬人有聯係的其他民族的規範;三是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業習慣和法規。

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的體係,但是市民法與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最高裁判官經常把萬民法的原則用到市民法中去。到公元前3世紀,羅馬皇帝將羅馬公民權授予包括外邦人在內的全體自由民以後,萬民法與市民法兩個體係的差別逐漸消失。至公元6世紀製定查士丁尼法典時最終統一起來。

4.帝國前期(公元前1世紀~公元3世紀)

共和國後期,經濟生活日益複雜化,可是有關立法不夠完備,這使法學家的活動具有特殊意義。起初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帶有普遍的應用性質,主要有四個方麵:

①解答,對法律的疑難問題給予解釋和答複。

②編撰,為訂立契約的人編撰法律文書。

③訴訟,指導當事人進行訴訟。

④著述,通過著述解釋法律。

起初法學家對法律問題發表的見解並沒有法律效力,到公元前1世紀時帝國皇帝用授予某些法學家解答法律特權的辦法,對法學家的解釋加以限製,使獲得解釋法律特權的法學家的解釋具有了權威的意義。隨著法學家地位的提高,形成百家爭鳴的繁榮景象,在此基礎上形成兩大對立的學派。兩派的爭論推動了羅馬法的發展。公元2世紀至公元3世紀,學者輩出,其中著名的有五大法學家: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學家撰寫了大量解釋法律、闡述法理的著作,如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等。公元426年羅馬皇帝頒布學說《引證法》,規定隻有五大法學家對法律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規定的問題,均按五位法學家的著述解決。羅馬法學家的著述和一係列司法活動,推動了羅馬法的發展。

隨著君主專製製度的確立,皇權的逐步加強,皇帝的敕令逐漸成為法律的主要淵源,其他各種形式的立法逐漸消失。皇帝的敕令主要有四種:

①敕諭,是對全國發布的有關公法和私法方麵的命令。

②敕裁,是為裁決案件發布的指令。

③敕示,是對官吏訓示的命令。

④敕答,是就官吏和民間所詢問的法律事項作出的批示。其中,敕諭最為重要,是帝國中後期主要的法律淵源。

5.帝國後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編纂時期(公元3世紀~公元6世紀),從公元3世紀開始,羅馬帝國走向衰落,奴隸製出現危機。公元330年,羅馬人在君士坦丁堡建立新都,羅馬帝國分裂為東西兩部分。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被推翻,從此,西歐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

在羅馬奴隸製日趨瓦解的情況下,統治集團迫切要求將現行的法律用特定的形式固定下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進入到全麵整理和係統編纂時期。起初,由個別法學家編纂皇帝的敕令,至公元438年西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頒布第一部官方的皇帝敕令彙編,稱《狄奧多西法典》。大規模地、係統地法典編纂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後,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統治期間(公元527~公元565年)和他死後一段時間進行的。先後編出的法律彙編有四部,它們是:

①《查士丁尼法典》。這是一部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②《法學階梯》,又稱《查士丁尼法學總論》。這是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藍本,闡述羅馬法原理的法律教科書。

③《查士丁尼學說彙纂》,又稱《法學彙編》。從公元530年開始,彙集整理的曆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學說著作及法律解答,全書共50卷。

④《新律》。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將上述三部法律彙編之後查士丁尼發布的敕令彙編成冊,稱《查士丁尼新律》(簡稱《新律》)。這四部彙編至16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又譯《民法大全》、《羅馬法大全》),以便與當時通行的《教會法大全》相對應。這是曆史上最完備的奴隸製成文法典,標誌著羅馬法本身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

二、查士丁尼和《羅馬法大全》

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遭遇著前所未有的內憂外患,本已搖搖欲墜的帝國大廈,在強悍野蠻的日耳曼人的衝擊之下終於滅亡了。西羅馬覆滅後,東羅馬帝國依然健在,而且相當繁庶,這主要得力於東羅馬有利的地理環境。東羅馬帝國的首都君士坦丁堡(舊稱拜占庭)位於歐亞兩洲交界處,扼黑海咽喉,海上貿易發達,經濟發展十分迅速。特別是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在位之時,國勢日盛。在這種情況下,查士丁尼才有機會來製定一部偉大的傳世法典。

1.查士丁尼其人

查士丁尼483年生於托萊索(在今南斯拉夫境內)的農民家庭。他是查士丁一世的侄兒。查士丁一世隻是一個目不識丁的色雷斯農民,靠軍隊發跡,爬上東羅馬君主寶座。查士丁一世對自幼跟隨著自己的侄兒查士丁尼寄予了厚望,讓他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從518年後,查士丁尼就協助叔父掌理政務,擔任帝國行政指導。公元527年,他繼承了叔父的權位,正式成為羅馬皇帝。

查士丁尼在即位的那天起,就把重建羅馬奴隸製帝國的統治當作終生奮鬥的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在軍事上,他東征西討,花了20年的時間打敗波斯帝國,擊潰汪達爾族,從哥特人手中收複了意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一部分,地中海再次成為羅馬的內湖;在國內,查士丁尼把注意力集中在反對政府裏的腐敗作風上,鼓勵發展商業、工業,著手大興土木,建築城堡、修道院和教堂。君士坦丁堡著名的聖索菲亞大教堂就是其中的一座。大興土木及應付戰爭耗資巨大,導致稅收加重,釀成許多地方叛亂,幾乎推翻查士丁尼的統治。565年,查士丁尼去世,不久東羅馬再度走向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