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及對我國的啟示
他山之石
作者:朱旭旭
【摘 要】 文章闡述了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成功經驗:由保障生存權向發展權轉變,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製度,完善的社會福利製度,多功能的日本農業協同組合。探討對中國農村養老製度的啟示:由保障生存權向保障發展權轉變;建設全方位的養老保險體係;加強立法保障和加快老年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統一農村福利組織。
【關鍵詞】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中國人口老齡化;農村社保
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曾經占據統治地位的日本,農業生產建立在分散的、個體農戶小規模經營的基礎上,具有小農經營的曆史傳統。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差,農民世代靠土地為生,且人多地少,與我國農村狀況有許多相似之處。[1]隨著日本城鎮化迅速發展,城鄉差距擴大,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凸顯。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模式已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發展要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也麵臨著日本當年經濟發展困境。通過探究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發展曆程及經驗,推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發展,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
一、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發展曆程
20世紀30年代,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處於萌芽時期。因侵略戰爭的需要、向殖民地大量移民、自然災害嚴重等,[2]農村人口健康狀況出現嚴重問題,迫使日本政府關注農村問題。1938年頒布《國民健康保險法》,正式實施農村居民公共醫療保險製度,逐步完善確保國民健康保險全麵實施。“二戰”後是逐步形成時期,日本依照美國占領軍司令部頒布的《關於發展救濟和福利的計劃》,製定了以全體國民為保護對象的社會輔助政策,先後頒布了《生活保護法》、《國民養老金法》等法令。1961年日本進入全民醫療保險時代。1970年後陸續製定《農民養老基金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齡者保健福祉推進戰略》等法令,把老人的醫療保健獨立出來,即使在農村也可安度晚年。20世紀90年代起,日本人口高齡化和少子化問題凸顯,圍繞《黃金計劃》實施相關舉措。2000年4月正式施行《護理保健法》,克服了過去老年公共護理製度的缺陷。至此,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建立了全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
二、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優勢探析
日本社會保障體係覆蓋全部農村人口,使參保人在許多方麵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對於維護農民利益、提高農民積極性起到了重要作用。[3]
1、由保障生存權向發展權轉變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製度以強大的經濟實力為後盾,經過不斷調整,實現由保障生存權向發展權轉變。二戰後初期,日本作為戰敗國,經濟低迷,約有1/3的國民需要救助。1946年政府頒布《生活保護法》,提出關於生活、教育、住宅、分娩、生產、醫療、喪葬等8個保障種類,[4]最終形成以“福利三法”為標誌的公共救助製度,以法律保障農民生存權。20世紀80年代後期,政府提出“幫助個人自立”與“尊重個人需求”的社會福利理念,保證人人能夠享受正常的社會生活、享有尊嚴,滿足國民對社會福利多樣化需求。最終由初期保障生存權逐漸向“尊重個性,尊重個人的自我選擇權和自我決定權”的發展權轉變。[5]
2、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製度
日本農村養老保險製度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基礎養老金製度。主要麵向農民、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職業和收入者。1985年進行改革,將國民養老金作為全體國民共同加入的基礎養老金,並把具有參保資格的人分為:20到60歲的農民和個體經營者等、厚生省養老金製度的加入者(第二號參保者)、第二號參保者的配偶,最終形成一元化的養老金製度。第二,國民養老金基金製度。向不滿足基礎養老保險的人,提供更高層次養老保險。第三,農民養老金基金製度。它是農民參加基礎養老金製度的重要補充。同時還設立了“老齡基礎養老金”、“遺囑基礎養老金”等,來解決養老問題、保險者遺囑的老年生活困難問題。最終形成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