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隻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你好像犯了哦!”
“你!我!”
“怎麼樣?說不出話來了吧!”
“算了,不和你說!喂!韓以星!”
“怎麼了?”
“我有幾個要求!你聽好了!1.和韓以安保持距離,因為他是我的!2.我的房間沒有我的允許不準進入;3.每天打掃韓家!上上下下左左右右baba都給我掃幹淨!我有潔癖!!!”
韓以星聽了,感到很驚訝,心裏想:這小丫頭片子怎麼這麼多要求?
“喂!你怎麼在我家?”
“叔叔叫我來的!”
“哦!還有!你對以星客氣點,他可是我妹妹!”
“就她?哼!誰信啊!你不是隻有弟弟嗎?什麼時候又冒出一個妹妹?”
“切!不信算了!你現在立刻馬上離開我家!別忘了你不姓韓!”
“你!”劉嘉穎被氣得說不出話來。“你別得意的太早!我有你的把柄!”
“什麼把柄?”
“把柄就是。。。。把柄就是。。。。”很顯然劉嘉穎根本就沒有韓以沫的把柄,這讓韓以沫又有話可說了!
“1、所謂的恐嚇威脅罪,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罪。隻是存在恐嚇威脅行為,這個行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五)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你犯的可是恐嚇罪!哎!你說我要不要去法院啊?”
“不要!不要!千萬不要!!!”
“好!暫且放過你!”
“以沫!什麼暫且放過你!怎麼跟嘉穎說話的?”
“爸!她不姓韓!”
“那又怎樣!她爸爸當年要不是幫我上位,讓我當歐菲爾大學的最大股東,怎麼會有現在的韓家?咦?這位是?”
“哦!爸!她叫韓以星!”
“以星,我終於找到你了!”
“。。。爸。。。”
(其實,藍星雨就是『其實小編我也不知道,總之看後麵吧!我也沒想好!這本書是即興的!』韓以星,隻不過小時候出去玩兒,弄丟了,一直找不到。)
“來!過來!讓爸爸看看!”
“爸!她不是以星!”
“是不是以星我看看就知道!”
韓以星走過去。韓偉拉開藍星雨的袖子,看到有一個胎記,和韓以星的一模一樣。韓家人都很驚訝,除了韓以沫,因為那個胎記是她畫上去的!
“以星!歡迎回家!”韓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