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路貨運超載運輸的經濟原因分析(2 / 2)

從經典經濟學理論分析看來,作為市場經濟的一部分,貨運市場可以通過市場機製進行自身調節。但是,由於我國城鎮就業的選擇途徑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途徑相對不足,以低技術、低成本為主要特征的貨運市場變成了一部分農民和城鎮居民不錯的選擇。在道路運價低於均衡價格的情況下,大多數的貨運從業者沒有更多、更好的轉移就業的機會和途徑,在比較貨運收益與其他行業的收益之後,貨運從業者往往選擇“堅持策略”,試圖通過超載運輸來與同業競爭者進一步抗衡。

(三)運輸市場運行機製的原因

1.貨物運輸市場門檻低,運輸效率不高,過度競爭

對於我國道路運輸市場而言,由於道路運輸市場的資金和技術準入門檻與其他行業相比偏低,交通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市場的退出與準入機製一直沒有形成一個科學可行的政策與標準,從而造成了貨物運輸市場上運力過剩,運力大大高於運量,形成貨物運輸市場內供需失衡、供大於求的狀況。

2.缺乏組織有效的行業協會或組織

在運輸組織方麵,目前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多是采取個人所有或個人承包的分散經營模式,個體運輸者實際上已成為道路運輸市場的主體,集約化程度非常低,貨物運輸業缺乏組織有效的行業協會或組織。

(四)行政管理原因

1.治超管理規範不科學、機製不健全

我國治理超載往往以道路執法為核心,通過設立治超檢查站等方式治理超載。即使有些管理部門提出了“從源頭治理”的思路,實際上卻並沒有抓住真正的源頭,對在道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的治超執法僅僅是對超載結果的執法。對此,可以借鑒國外的治超經驗,從車輛性能和設備配置方麵入手,防止車輛生產廠商為了迎合車輛購買者超載盈利的念頭故意製造“高配低標”的車輛,限製車輛長時間超載運輸的性能;對故意放縱或默許貨運業者超載運輸的貨主進行處罰等措施,從超載的源頭上防止超載運輸的出現。

從超載行為的處罰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處罰措施是罰款2000元,處罰力度相對較輕。

2.執法者意識錯位

多年以來,交通管理部門對於超載違法行為的查處,經常表現為一種所謂的“行動”、“會戰”,不能長期不懈地堅持高效執法。另外,很多地方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將超載作為“搖錢樹”,作為工作考核的依據,對於完成任務的有獎勵,對於沒有完成任務的要批評甚至處罰。這種為了“罰款”而罰款的執法行為,其結果並不能實現立法的目的和效果,而隻能成為相關部門和個人牟利的工具,貨運業者也就相應地成為被壓榨的對象。

綜上,公路貨運超載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一己私利嚴重損害著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其產生的原因不僅僅是貨運業者自私自利的思想,還包括宏觀經濟環境、政府對市場的管理、市場自身運作機製和執法管理機構執法水平等諸多因素。對於超載的治理措施也不能僅僅以罰款為手段、以路上執法為途徑,而應當根據引起超載的各種內部和外部原因,製定治標又治本的綜合性策略,采用綜合性的措施加以規範和管理。

責任編輯:楊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