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行政立法的公眾參與機製研究(2 / 2)

自從聽證會引入我國以來,聽證會製度取得了一些發展成果,但由於聽證會的濫用,在實際應用中卻未取得良好的效果。究其原因,除了在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外,還缺乏對於聽證會的事後評估機製,這直接導致了很多聽證會成為一種形式,在實際的行政活動中沒有取得實際效果。

三、完善當前我國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對策建議

曆史製度主義不僅介紹了製度的連續性,也揭示了製度的變遷。而製度變遷是由內外部環境兩個源頭影響的。外部環境提供了通過權力的鬥爭改變製度的機會,而內部環境是製度變遷的動因,內部環境可以通過以前經驗的積累和信息的接觸來改變製度。外部環境與內部環境的共同作用才能引起製度的變遷。行政立法中公眾參與機製的完善需要政府組織內部和公眾的共同努力。

(一)宣傳公眾參與機製,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

由於曆史傳統和我國結構而導致民眾公民意識不強,對立法機製中公眾參與意識淡漠,而現在各種媒體的發展為民眾民主意識的宣傳起到很大作用,且民眾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意識的開化,為公民有序參與立法機製奠定了基礎。所以,政府和社會組織機構要合作互助,雙向互動利用新聞媒體,教育等方式積極宣傳公眾參與的作用、方式方法,鼓勵民眾參與的積極性。

(二)完善公眾參與的法律製度,給予公眾參與法律保障

上述提到我國隻有在《立法法》等幾部法律中涉及公眾參與機製,卻沒有哪部法律明確規定公眾參與的方式方法、公眾參與的範圍、主體、程序及其作用,沒有給予公眾合法的地位。而且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專家參與的相關範圍,使得政府部門的權利較大,民眾的作用微乎其微。所以,必須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彌補以上的欠缺。向西方等發達國家學習,借鑒其成功的經驗,完善相關製度,給民眾和專家參與的合法性。

(三)擴大行政立法聽證的公開透明度

目前我國行政立法中公眾參與製度不僅欠缺相關的法律規定,政府公開透明度較低,對立法(除國防等國家機密)立項、草案和審議階段都應該向民眾公開,公開程度越高,民主性就越高,政府的公信度越高。推進立法階段的公開透明,立法草案起草階段,聽取公眾的意見,廣開言路。在立法審議階段可以通過電視、網絡媒體向公眾公開,並提供給公眾提意見的途徑。另外,可以允許公眾參與旁聽,在旁聽的過程中允許公眾提出自己的利益訴求,以完善行政立法;在法案表決時,允許公眾旁聽或電視轉播,聽取相關人士的見解;在法案公布階段,利用媒體進行轉播,使民眾能夠更好地理解行政立法,也有助於其更好的實施。在立法環節公開透明的同時,還應該允許會議筆錄的公開。采取聽證會,審議會等方式是為了更好地聽取民眾意見,廣開言路,獲取民眾的利益訴求。而這些在會議筆錄中有相關的記錄,而筆錄優勢不能完全表達民眾的利益訴求,將會議筆錄向公眾公開有助於民眾監督立法是否以會議筆錄為基礎,民眾的利益訴求是否得到充分的表達。

(四)完善聽證製度的監督機製

完善行政立法聽證的公眾參與機製就必須完善監督機製。充分發揮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等。由於公眾是聽證製度的直接受益者,對於利益訴求是否得到滿足和重視最為了解,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最有發言權。現代媒體的發展使輿論在現代監督體係中占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可利用媒體和公眾及相關的社會組織建立相應的評價機製,作為聽證製度的參考。同時,司法體係對行政立法聽證製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所以必須充分發揮這三方麵的作用,共同監督行政立法聽證製度。

四、小結

行政立法聽證製度的公眾參與機製對於我國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而現在卻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和不足,對於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筆者從中國的傳統、法律製度的欠缺、行政立法的公開透明和監督機製四個方麵進行了分析,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建議和意見。但行政立法中公眾參與機製的完善還需政府部門、公眾、輿論媒體和社會組織等各方麵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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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