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
思與想
作者:筱陳
最近,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這句話很形象、也很耐人尋味,理解其中的深刻含義:權力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行使,權力行使必須受到製約和監督。縱觀一些腐敗案件、一些侵害群眾利益事件的發生,究其原因是權力的腐敗和濫用。能否自覺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是衡量領導幹部依法行使權力的重要尺度,也是組織部門評價領導幹部能否依法辦事、遵守法律的重要條件。
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必須增強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一是權力是賦予的。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是通過一定的法定形式授予的,權力依法授予,權力也必須依法行使。二是權力是有邊界的。權力是有限的,行權是有邊界的,領導幹部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必須清楚哪些權力可以行使,哪些權力不可以行使。該行使的不行使,那是權力缺位,而不該行使的卻行使,那就是權力的越位。一些領導幹部利用權力尋租,進行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將公權淪為私用,就越過了權力邊界。三是權力運行是有程序的。有些領導幹部追求結果,卻不重視程序,好動機往往收不到好效果。在權力行使中,必須以程序的合理來保障結果的合理。四是權力運行必須是陽光的。權力運行越公開、越透明、越陽光,人們的質疑越少,反之,則越大。權力的“尋租”總是在暗地裏進行,要增強權力的公信力,就必須以公開換公信。五是權力行使必須受監督。人民在賦予權力的同時,掌握著對權力的監督。經過不斷的探索,權力的監督機製進一步完善、形式更加多樣,作為領導幹部,必須清醒認識到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必須自覺把權力置於法律和製度的框架下行使。
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必須增強領導幹部依法辦事的本領。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不僅需要增強“關”的意識,更要提高“關”的本領,掌握好“關”的方法。一方麵要不斷地學習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法律法規對權力的行使有什麼限製。曾聽出訪德國的領導說,德國的公務員凡事都習慣翻翻法規,查找辦事依據。在權力運行上,我們也有許多約束性的製度,但是,有些領導幹部對這些製度學習不夠、掌握不夠、運用不夠,到了“犯事”時,就感歎學法不夠、守法不嚴。同時,還要解決“一時關”與“長期關”的問題,把權力一時關進籠子易,而長期關進籠子難,必須要有把權力長期關進籠子的機製,消除把權力放出製度籠子的欲望。另一方麵,把手中的權力製度化。權力的邊界模糊,就難以把權力關進製度籠子。必須根據“三定”方案和職位說明,科學梳理權力邊界,製定科學合理的權力運行程序,把權力的公開、透明運行通過具體程序體現出來。製度的製定必須依法,防止製度衝突。比如,我們提出建立選人用人新機製,這是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必然,是保證選人用人質量的必須,但是,倘若每一個基層,每一個單位都提出建立選人用人新機製,那這個機製就會失去應有的嚴肅性、規範性和約束性,就難以真正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