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黃金問題(2 / 2)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或者寄售金銀製品、金銀器材。

珠寶商店可以收購供出口銷售的帶有金銀鑲嵌的珠寶飾品,但是不得收購銷售金銀製品和金銀器材。

金銀製品由中國人民銀行收購並負責供應外貿出口。”

“蘭蘭,那能不能帶到境外去出售?”蕭玉問道;

“依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攜帶在中國境內供應旅遊者購買的金銀飾品(包括鑲嵌飾品、工藝品、器皿等)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國內經營金銀製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查驗放行。無憑據的,不許出境。

第三十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給予表彰或者適當的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金銀政策法令,在金銀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保護國家金銀與走私、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鬥爭,事跡突出的;

(三)發現出土無主金銀及時上報或者上交,對國家有貢獻的;

(四)將個人收藏的金銀捐獻給國家的。

所以,小玉,如果這些黃金真是你自已挖的,你有沒有想過捐獻給國家。”

“蘭蘭,如果把這些捐獻給國家,我能得到什麼?”簫玉問道;

“小玉,如果你捐獻了,你會獲得國家給予的,表彰或者適當的物質獎勵。

我沒見過捐這麼多黃金的,以前有許多人捐獻古懂,獲得的獎勵一般是,一麵錦旗,外加幾百元錢,不過這是國家給的榮譽。”陳蘭蘭道;

“這樣啊,這些黃金不是我的,是別人讓我幫忙賣的,回頭我再同他說說。”蕭玉道;

“小玉,不管這些黃金是不是你的,如果你不想捐獻給國家,我建議你不要運到國外去賣,那是犯法的,我這有一個在香港作珠寶生意的遠親,你可以去試試。”陳蘭蘭給了簫玉一個香港人的連係電話。

陳蘭蘭在蕭玉家玩了一會兒就走了。

陳蘭蘭走後,蕭玉又把黃金收進了戒指中。

“看來這些黃金在國內是賣不成了。”蕭玉想到;

其實不光錢的問題,首先蕭玉不想捐,也不敢捐,其次,捐了後蕭玉怕國家追查這些黃金的來源,到時她這玉牌就保不住了。

隨後,看著手中的聯係人及電話,蕭玉決定走一趟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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