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操作性問題隻有在操作中解決(1 / 1)

操作性問題隻有在操作中解決

卷首語

依法行政是行政理念問題,更是一個行政實踐問題。檔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不僅僅是口號,更應當是紮紮實實的行動。然而,在現實中,檔案依法行政管理卻總是有著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這其中,檔案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差,幾乎成為所有檔案人的“共識”。這個原本隻有在立法環節討論才有意義的事,卻成了一些檔案行政管理者不履行依法行政職責的借口。

應當指出,一部法律法規的操作性,首先取決於其所調整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隻要其所調整的法律關係存在,那麼,這部法律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法律所規定的行政主體就有履行執行其的義務。其次,取決於行政執法主體主動執法的意願。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執行者沒有主動執行的意願,其是否具有操作性就失去了意義。“實踐出真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法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空談是無法判別的,隻有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才能證實。最後,取決於執行者在執法實踐中的態度。執法活動是一個複雜的、能動性的行政行為,簡單的“等客上門”、“按圖索驥”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不可否認,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檔案法律法規還有需要完善與提高的地方,但這隻有在立法及法律法規進入修改程序時才有意義。應當強調的是:法律一經頒布實施後,在沒有修改前,所有執行者,特別是作為檔案行政主體的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必須主動地執行之,不能以操作性差為由,不執行法律法規。這是因為,一來,法律必須有其相對的穩定性,不可能也不能頻繁修改。二來,法律無論如何修改都不可能適應社會所有的繁雜情況,不適應是常態,完全適應是偶然。因此,不能以法律法規操作性差為由,不履行檔案行政執法的義務。

檔案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問題不僅僅是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無休止抱怨和“隔靴搔癢”式的理論探討是永遠無法解決的。隻有大膽地實踐,在執法實踐中不斷地探索,在實踐中尋找答案與解決之道。一句話:“操作性問題隻有在操作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