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商業保險法的概念及作用
什麼是商業保險法?此題有三種正確答案。兩種廣義的解釋,一種狹義的解釋。
答:商業保險法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的規範和保險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是以盈利為目的,虧損到不能及時履行其職能時則破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範商業保險活動的基本主體和特殊主體的行為總則。此定義屬廣義,采用內涵揭示法。
答:商業保險法是規範商業保險活動法律規範的總稱。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主要険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等等,都屬商業保險法範疇。(此定義屬廣義,采用總括加列舉方式)
答:商業保險法是指1995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為什麼建議將“國務院管理部門”改稱為“監督管理機關”?
答:主要是“金融”與“保險”兩詞的含義不同,會引起各種混亂。主要理由分述如下:
兩個名詞的含義不同。金融是指與貨幣流通和銀行信用有關的各項活動。它包括貨幣發行、流通和回籠,存款的組織,貸款的發放,國內外彙兌的往來以及貼現市場和證券市場的活動。而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羊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實際工作需要。為了使人們一目了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的性質,應該使用“保險”二字。在日常工作中,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很多文件中已使用金融、保險的並列提法,這是為了便於人們區分兩個不同的行業,同時顯示出保險行業的重要性。
國際接軌需要。國際上很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把保險的監督管理部門用“保險”二字領銜,這要比用“金融”二字領銜容易讓人理解。
使用“保險”二字領銜,並不影響暫時或以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如何設置,它的行政級別資格根據需要定即可。
改與不改是名份正與不正的問題。保險行業立法已表明本行業的重要性,但沒有一個名正言順的監督管理機關,這就不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過去,中國保險市場上隻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管理司內設保險管理處,這是無可非議的,盡管具體負責實施監管工作是一個處,但它是國家行政部門設立的行業辦事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行政級別再高,也是一個企業。現在,保險市場上已有多家公司,保險監管工作由處上升為保險監管司,這說明國家還是注重名份的。
從以上理由來看,應該修改此條,或以立法解釋形式予以限製性解釋,使人們消除“保險”就是“金融”的誤會。(此問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已做出在適當時機設立國家保險監管機構)
《保險法》實施的現實意義是什麼?
答:《保險法》的實施有利於在人們心目中樹立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的法治思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有法可依是針對立法機關而言的,要把人民意誌上升為法律及早製訂成規範,使人們有法可依;而有法必依是針對廣大人民群眾而言的,國家立法集中體現了人民意誌,大家就應當把它作為行為的規範,不得違反。這兩個問題的統一是民主與集中的體現,是法製化建設的基本要求。
商業保險法實施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兩點上,一是讓人們接受商業保險法,樹立有法可依的思想,完成由計劃經濟體製向市場經濟體製過渡的思想觀念轉變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學習《保險法》、弄通弄懂《保險法》、貫徹執行《保險法》是實施《保險法》的前提。二是適用商業保險法,樹立有法必依的思想,規範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行為,完成由不自覺行為向自覺行為過渡的曆程。《保險法》的實施,並不會馬上變成人們的自覺行為,還需要有一段曆程。法律雖然依靠國家強製力實施,但它的基礎是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適用法律規範,這是法製建設的基本要求。《保險法》的實施,為保險活動當事人提供了應當做什麼、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的規範。所以,凡是《保險法》已經製訂的規範,保險活動就必須遵守。經過一段時間,《保險法》的規範就會成為人們從事保險活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