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
作者:黨紅
衍生性變化的出租人會計處理總比原發性變化的承租人會計處理要多些麻煩。然萬變不離其宗,皆源於“一丘一壑始風流”。
上文提到,今年第二季度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將發布新的租賃準則,不再區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新舊準則在“租賃期”和“租賃付款額”這兩個概念上有重大差異,新準則在確定租賃期和租賃付款額時,將延期或終止選擇權和或有租金考慮在內,這樣在給投資者提供關於租賃合同預期現金流量的完整信息的同時,也將導致報表中與租賃有關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可能大於現行準則下融資租賃承租人的處理結果。
IASB和FASB(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都承認,現行租賃準則的問題主要源於承租人經營租憑的會計處理。但是若承租人會計處理改變而出租人會計處理仍然按兵不動的話,則會扭曲二者之間的鏡像關係。另外,出租人的收入確認還需與即將同時亮相的新收人準則步調一致。鑒於此,出租人會計處理發生了衍生性變化。
雖然出租人同樣采用“使用權”會計模式來處理租賃問題,租賃期和租賃收款額的概念也與承租人會計一樣(當然承租人與出租人的估計可能不同),不過對於承租人來說,無論租賃期長短,都取得了一項使用權資產並承擔相應的租賃負債;而對於出租人來說,則有分別。比如由於經營模式不同,企業麵臨的風險也不同。當IASB和FASB用會計準則來詮釋出租人經營模式的不同時,“出租人保留與租賃資產有關的重要風險或收益的程度”就成為決定出租人會計處理的羅盤。
若與租賃資產有關的重愛風險或收益轉移給承租人,則出租人采用終止確認法,在租賃期開始日按租賃收款額現值確認應收租賃款並終止確認已轉移風險收益的部分資產,同時確認收入和銷售成本,因為這種情況下出租人的行為義務是向承租人提供資產,該義務在租賃期開始日即被履行。出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上隻有餘剩資產和應收租賃款,租賃期開始日所在會計期間的損益表上有收入、銷售成本和從租賃期開始日至當期期末的利息收入,以後期間隻有利息收入。終止確認法與現行準則中關於銷售租賃的處理有些相像,不過現行準則下出租人的資產是全部結轉為銷售成本的,師終止確認法下出租人隻結轉終止確認的部分資產。這個變化看似微小,其實不然。現行準則視融資租賃資產為承租人所控製,而新準則認為租賃協議傳遞的隻是對租賃資產使用權的控製。一旦我們鑽人租賃資產到底由誰控製的牛角尖,可能就難免掉入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窠臼。
若與租賃資產有關的重要風險或收益由出租人承擔,則出租人的義務是允許出租人在租賃期內使用資產,該義務的履行持續於整個租賃期。此時出租人采用行為義務法,應收租賃款的確認與終止確認法相同,但出租人並不終止而是繼續確認租賃資產,同時確認租賃負債(其所承擔的允許承租人使用租賃資產的義務),未來期間繼續計提資產折舊,同州確認利息收入,並隨各期行為義務的持續履行而分期確認租賃收入。出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有租賃資產、租賃負債和應收租賃款,損益表上有折舊費用、租賃收入和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