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民用武器立法對國防的影響(1 / 3)

2004年,美國《聯邦突擊武器禁令》(AWB94)失效,這一事件極大促動了輕武器製造/供應商的積極性,他們認為禁令失效後,自由的槍械交易市場對輕武器研發和製造帶來了機遇,並積極影響著美國國防力量。而新近,美國政府對槍支立法態度的改變,則使他們陷入不安。本文無疑代表了輕武器製造/供應商的立場,且看他們如何“表述”——

美國國防工業協會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勞倫斯·法雷爾曾經說過,“輕武器是美國國防工業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產業規模小,甚至有些脆弱。為了維持其健康發展,該產業應同時向政府和民間(如運動員和槍械愛好者)出售產品。要想獲得生存,輕武器產業一定要進行商業銷售。”這番話說明,要促進美國國防工業的發展,就要允許向民間銷售武器。法雷爾的這段話發表於2002年,當時距《聯邦突擊武器禁令》自動失效還有兩年時間。禁令失效後,美國輕武器產業經曆了一個較長的自由發展期,之後,2008年6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個人有權擁有槍支。但自2009年1月20日美國新總統就職以來,美國政府對槍支立法的態度有所改變,總統奧巴馬和副總統拜登將撤銷Tiarht修正案,因該法案對地方執法部門介入、跟蹤重要槍支信息具有一定的限製,廢除該法案之舉將賦予全美警官更大的權利,以解決槍支案件、對抗非法武器交易。另外,他們還支持將失效的《聯邦突擊武器禁令》永久性恢複效力。

那麼,這些措施將對美國的國防工業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遺漏的要素

關於恢複《聯邦突擊武器禁令》及其他槍支控製立法的爭論一度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然而,在對此話題的眾多關注中,法雷爾關於“向民用客戶出售產品對輕武器產業的生存至關重要”的觀點,官方機構卻故意避而不談。其實,這場辯論最應該提出的重要問題是,《聯邦突擊武器禁令》永久恢複效力到底會對美國輕武器產業、對美國國防工業產生怎樣的影響?

隻有在對1994年《聯邦突擊武器禁令》及過去其他民用武器立法作出曆史評估的基礎上,才能對立法的效果給出合理答案。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從兩份關於《聯邦突擊武器禁令》長達10年的重要報告中卻找不到關於該法案對國防影響的任何有用信息。實際上。對輕武器國防產業和商業市場之間的內在關係研究得越深入,就越是不難發現,其實這方麵的信息並不像是被無意間忽略了,而是被相關人士心照不宣地回避了。

那麼,為何相關人士對此問題避而不談呢?有幾方麵的因素影響了對此問題的公開討論。其中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時候隻要發生有關槍支控製立法的爭論,政治界與非政治界就會形成不可避免的衝突。在這種混亂的情況下,那些呼聲很高的、本被寄予希望能解決問題的機構就變得態度曖昧。

禁槍法律的負麵影響

自1934年以來,成百上千條林林總總的武器管製規定讓武器製造/供應商們應接不暇,這種情況在1968年《全國槍械法》和《槍支管製法案》出台後尤為突出。

對於那些正處在起步階段的輕武器製造/供應商來說,繁冗的規定非常嚴苛,因為它要求繳納(且不斷增加)許可證費用,這就給那些正在研究和生產新型武器及組件的商家造成了經濟障礙。《國際武器貿易條例》要求,所有與武器生產相關的商家都要在美國國務院(DoS)登記注冊,並繳納2250美元的年費。雖然大家都對保護國防機密信息安全的需要表示讚同,但是這些規定卻使那些對無礙國家安全的常規商業銷售受到影響。向小規模製造/供應商征收大量DoS注冊費用所產生的影響也引發了人們的擔憂。

針對民用槍支管製的法律不僅對武器的研發和製造產生了影響,而且也影響了市場上武器和配件的可獲取性,並最終影響了終端用戶。

自1986年始,更進一步規定,要想向軍方展示新生產的機槍類武器,輕武器製造/供應商必須從合法機構取得終端用戶試用推薦信,盡管這些製造/供應商已經注冊並取得該業務的許可證書。而執法機構(尤其是小規模的執法機構),通常都在提供此類推薦信上非常謹慎,因為他們不願意讓自己的機構和權威官員的名字出現在和自己無關的具體文件上。此類信件要求提供非常詳細的信息,處理的時間相當冗長。而那些想要獲權展示更多武器的機構則需要提交大量信息,包括參加活動的人數、活動地點、計劃射擊的次數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說明問題的必要理由。對於想要展示多件武器的大型機構來講,他們選擇武器時可能需要幾種型號的武器,甚至是同一款武器的多種不同版本,這就使流程變得更加複雜。從另一方麵來說,因種種限製,製造/供應商也無法開展普通商品銷售中司空見慣的商業行為,例如提供樣品用於培訓、研發以及推廣,以贏得消費者對某一特定產品的興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