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對這份判決,李金東本想上訴,但因為不懂法律,又苦於無法見到自己的律師,錯過了上訴期,導致沒有上訴成功。而法院也未給辯護律師送達判決書副本。
然而即便如此,案件還是進入了二審程序。
原來,這份判決作出後,最先提出異議的並不是李金東,而是檢察院。
一審宣判四天後,市檢察院將一份抗訴書遞交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市中院的判決顯然過輕,並以被告人李金東情節惡劣,而且肆意翻供為由,請求改判李金東死刑。
李金東的家人和辯護律師多方奔走,為李金東鳴冤叫屈,並多方證明李金東沒有確實充分的犯罪證據,強烈要求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李金東無罪。
然而,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定書稱:“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並無不當,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原審被告人李金東可不立即執行死刑。”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李金東父母和李金東始終不服,堅持向相關政法機關申訴。
李金東委托代理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李金東及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理由主要有三條,一是李金東根本沒有作案時間,也沒有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應當宣告李金東無罪;二是原審裁判認定李金東犯罪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三是李金東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應當予以排除。
然而,省最高院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最高院做出了判決,也就意味著,此案無改。
走投無路的李金東一家人經“高人”指點,才想到來找佳多寶這個好書記!
從李金南的敘述中,佳多寶立即敏銳地注意到,李金東一案存在很大疑點.....
時間緊,案情緊急,佳多寶立即聯係了國家高院......
這件事情隻有國家高院才能有權做出暫緩執行死刑的決議。
同時,佳多寶立即派雪豹配合國家高院,秘密調查。
國家高院立即向雲江省最高檢察院下達了暫緩執行李金東死刑的命令,並火速趕往雲江省省城,在省城監獄提審了李金東。
本來已經心灰意冷的李金東此時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痛哭流涕地不僅詳細地描述了案發前後的個人活動軌跡,而且對於和受害人王某的關係,甚至自己是否私刻過印章等問題均未回避,並控告省城公安部門,省城檢察院,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事實。
國家高院在複查中發現,省高院卷宗上顯示的關於李金東供述的作案地點,最開始供述殺害王某是在客廳,之後變成了臥室。關於殺人具體的工具,第一次說法是自己買的小砍刀,之後又變成了王某廚房裏的鐵柄的菜刀,最後又是木柄的菜刀。同時,李金東關於殺人具體的方法供訴,其中就有先用毛巾被捂住被害人,然後用刀去割和砍,最後第二種說法就是用刀直接去砍...
除了這些關鍵的有疑問的案件情節,國家高院檢察官們還發現,這八次有罪供述中,對案發現場情形、細節等表述也多有自相矛盾之處。
開始,李金東供述,罪案動機是酒醉吵架,後來又說是覬覦王某的財物,他看見王某有兩千多塊錢,四、五條金項鏈,還有一塊女士的手表。所以見財起意。這是第一種說法。之後又變成了沒有金項鏈和手表,而是隻有兩千多塊錢。之後又變成了五百多塊錢,有的時候又變成了六百多塊錢,而最後變成了什麼都沒有拿,隻是醉酒吵架了等等。
這種說法是完全不統一的,也不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