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 章 暴力事件(1 / 2)

經多方協助和努力,此次暴力事件很快公布於眾。

三清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中院經審理查明:位於三清市西城鎮的商貿物流中心,在施工過程多次遭到濟廣村村村民的阻止,致使該工地停工。

為了複工,物流中心投資方與被告人承包人嚴成,簽訂了該工地道路建設施工合作協議,定於本年度10月14日正式開工。

為達到順利開工的目的,嚴成組織被告人劉一、孫二等數百人分組,準備盾牌、鋼管、鎬把等工具進行訓練。

濟廣村村民楊四、李五、張三等人通過施工單位的內線,獲知此消息後,組織村民商議對策,並進行了安排。為了阻止施工方開工,三人組織村民準備了散裝汽油、鋼叉等工具....

10月14日上午,施工方嚴成組織人員到達開工地點。

8時許,前往集結的施工方被害人王七等8人,到濟廣村小吃店吃早點時,被楊、李、張等人扣押、捆綁、毆打。

隨後楊、李、張三人組織村民,持工具到村口聚集。

10時許,嚴成組織大量持械人員到達物流中心工地,並安排劉、孫等人帶領各組組員,駐守工地主要路口,進行監控和巡邏。

此時,濟廣村村民楊、李、張等人將上述施工方8名被扣押人員,分兩組分別帶到村口相鄰的兩個路口,澆上汽油,與施工方形成對峙。

15時許,雙方發生大規模持械衝突、打鬥。

在衝突過程中,施工方8名被扣押人員被點燃。

此次械鬥致楊汝明方6人死亡,兩名重傷。村民方2人死亡,四人重傷,還有雙方12人受到不同傷害。

中院認為,在本案故意殺人犯罪中,被告人濟廣村村民楊、李、張三人,以及施工方嚴成,作為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造成8人死亡、雙方多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均應依法懲處。

李某組織、指揮作用突出,犯罪情節惡劣,無認罪悔罪表現,其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

楊某組織、指揮作用突出,犯罪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鑒於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張某積極參與組織、指揮,罪行嚴重,亦應依法懲處。

中院還認為,犯罪嫌疑人嚴成,組織聚眾鬥毆,造成被害人死傷的嚴重後果,亦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節,積極賠償部分被害人及其親屬物質損失並得到諒解,且認罪態度較好,並勸說同案被告人到公安機關協助調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村民陳某持凶器對施工方被害人王某實施加害行為,後果嚴重,犯罪情節惡劣,無認罪悔罪表現,亦應依法懲處。

參與本案聚眾鬥毆犯罪的各被告人均應根據各自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責。

中院對“10.14”施工衝突致8死18傷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楊某、陳某死緩,嚴成、張某無期徒刑。其餘16名被告人以聚眾鬥毆罪被判四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緩刑。

21名被告人中,被判緩刑的5人表示不上訴,其餘16名被告人中,有14人已提出上訴。

一切塵埃落定。然而,佳多寶並沒有就此罷手。

10月14日爆發的大規模暴力事件後,在三清市市一級領導到場調解下,濟廣村子終於恢複了暫時的平靜,但一直圍繞著征地產生的一連串問題,仍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