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所批準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準進入非軍事區。
中華民國國軍及共產黨領導下之一切部隊,不論正規部隊、民團、民兵、非正規部隊,或遊擊隊,應實行下列命令:(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二)除另自規定者外,所有中國境內軍事調動一律停止,惟對於複員、換防、給養、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之軍事調動仍屬例外。(三)破壞阻礙一切交通線之行動必須停止,所有阻礙該線交通線之障礙物,應即拆除。(四)為實現停戰協定,應即在北平設一軍事調處執行部;該執行部由委員兩人組成之,一人代表中國國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國共產黨。
停戰協議生效後,兩軍應聯合對外,一致抗擊侵略者,本協議簽署人,南京國民政府蔣介石,中國八路軍陽城貼別行動隊隊長單奕軒。
為了促進國共兩黨合作的實現,中共中央又致電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提出五項要求:停止內戰,一致對外;保障言論、集會、結社之自由,釋放一切政治犯;召開各黨各派各界各軍的代表會議,集中全國人才,共同救國;迅速完成對日作戰之一切準備工作;改善人民生活。同時提出四項保證:如果國民黨將上述五項要求定為國策,共產黨願保證停止武力推翻國民黨政府的方針;工農政府改名為中華民國特區政府,紅軍改名為國民革命軍;周恩來特區實行徹底的民主製度;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一條停戰協議,幾乎震驚了整個南京城市,所有人的臉上不禁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他們終於看到國共兩黨聯合抗戰的事情了。
剛剛還在想呐喊示威的學生黨,現在已經說不話來了。協議宣讀完畢,台下立即響起了一陣陣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