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4章 社會責任的表現和根源(2 / 2)

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廣東省外資企業的一項調查表明,有25%的員工不能按時領取工資,近一半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約62%的人一周工作7天,20%的人曾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騷擾,半數以上工人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社會保險問題

千方百計逃避繳納員工的社會保險,已經成為企業中司空見慣的問題。其中尤其以民營企業、港澳台資企業、外資企業中的問題更為嚴重。

婦女權益保障問題

主要涉及女工、計劃生育方麵的問題,尤其在一些外資企業、港澳台資企業、民營企業中問題更為嚴重。

一些企業,隻要婦女懷孕就逼迫她離開,從而逃避婦女的“三期”保護問題。

還有的企業把有毒工種安排未生育的女工去做,從而導致她們婚後發生生育畸形。

社會責任問題產生的原因

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麵的原因:

政府部門監督不力

許多地方部門的政府官員,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了解很少,甚至根本沒有概念,因而很難指望他們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了。

這些地方政府部門主要是指生產安全、勞動社會保障、消防、工會、婦聯等部門。

雖然他們在生產安全方麵抓得比以前緊了,可是由於並沒有改變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共同體狀況,所以不可能從長遠角度去考慮企業發展與地方經濟長期發展之間的關係。

甚至,有些地方還助紂為虐,以允許不交員工的社會保險為引資條件。

可想而知,這些企業怎麼可能去主動履行社會責任。政府部門的所謂“綜合大檢查”,多是眼睜眼閉而已。

企業沒有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

從企業方麵來說,由於企業的社會責任並沒有超出目前我國法規對企業的要求,所以,隻要企業存在這些社會責任問題,就可以明確判定該企業並沒有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不管它口頭上是怎樣標榜自己的。

蔑視員工權益的老板,與曆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資本家殘酷剝削工人的現象真的是一脈相承。

員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即使是到有關部門投訴和申請勞動仲裁的員工,也不了解法律程序、不懂得收集相關證據,從而使得許多案件因為超過了投訴期限而難以立案。

在這些員工看來,上班的目的就是為了賺錢,隻要能拿到錢,加班加點、再苦再累,中毒或得了職業病都一聲不吭。

員工不了解自己應當具有哪些權益,致使接待部門不得不用70%的時間向他們普及基本法律知識和法律程序。

在上述三大原因中,員工因為處於弱勢地位而最為可憐。他們作為企業主體,卻不懂得、不能履行自己的合法權益,總是處於任由老板擺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