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麵談等方式進行,必要時根據需要還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在此基礎上,考察組要將考察中了解到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印證,全麵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並形成書麵考察材料,同時要向考察對象所在地方或單位的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提出是否提拔任用的建議意見。
第四步程序是討論決定。討論決定分為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組織部部務會議,另一個層次是黨委常委會。組織部部務會議要聽取考察組對考察情況的彙報,並就考察組提出的建議意見進行討論,形成組織部門的正式意見提交黨委(黨組)會議或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黨委(黨組)會議或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會上,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的負責人逐個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與會人員要進行充分討論,明確地發表同意或者是不同意甚至是緩議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確定是否提拔任用。超過應到會黨委(黨組)成員半數以上人員同意的,才算是同意任命。
第五步程序是任前公示。在黨委(黨組)會議或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後,凡是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都要在一定的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涉及破格提拔的,還要在公示中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才辦理任職手續依法任命。在公示期內如有影響任職任用,要暫停辦理任職手續,待進一步調查核實後再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繼續辦理任職手續。
第六步程序是依法任命。經黨委(黨組)會議或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提拔後,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幹部的任命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黨內職務的任命。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後,屬黨內職務的,黨委就可以直接出通知任命;第二種情況是行政職務。行政職務的任命要複雜得多,有需要人大任命的,有需要政府任命的,還有需要相關單位自己任命的,還有就是必須經過人代會選舉的。有的職務平時人大可以任務,但在換屆時又必須經過人代會選舉。所有這些,不熟悉組織工作或選舉法的人,是弄不清什麼職務該什麼機構任命的,但組織部門是弄得清的。
在現實中,有比較多的幹部需要人大任命,但對幹部的管理,曆來就是“黨管幹部”,因此,隻要是黨委集體研究同意的,在人大任命或人代會選舉時,一般都會通過,即使有一時沒有通過的,相關的領導也會積極做工作通過。這是中國特色,也正是因為這一點,所以社會上對各級人大才有“橡皮圖章”、“舉手工具”的說法。
在這六步程序之外,還有一個程序,就是任前談話和廉政談話。這個程序雖然沒有進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但卻也是一個必經程序。理論上講,所有職務發生變動的人,組織部門都會找其談話,給他講明變動的原因,並就其職務變動後的工作提出要求。但在實際上操作上,除提拔的幹部基本上都進行了任前談話外,職務發生變動的並不一定都談了話,特別對那些職務被降或者是從好的崗位調整到不好的崗位的幹部,就可能不會有人找其談話。因為這種屬於被貶性質的談話,誰都不願意。試想,被貶了的幹部心裏肯定是一肚子怨氣找不到地方發,有人找他談話,他不正好找到了發泄的地方?
廉政談話是這幾年才新增加的談話內容。談話程序不象列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必須是一個環節一個環節一步一步進行,這個程序可以在任前公示後,也可以依法任命後進行。
任前談話由組織部門開展,廉政談話由紀檢部門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