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和國安機關雖然都是負責安全的機構,但各自的職能是不一樣的,公安機關負責的是社會公共安全,而國安機關負責的則是國安安全。對於公安機關來說,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雖然有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但各自負責的對象不一樣。省公安廳的負責對象是省委、省政府,而市公安局負責的對象是市委、市政府,因此,公安機關的上下級關係更多的是業務上的上下級關係。而國安機關則不同,省市國安機關是整體關係,而不是上下級關係,市國安機關直接對省國安機關,而省國安機關對國家國安機關負責。國安機關對地方有問題是不參與的,當然他們會非常關注當地各方麵的情況。不過,象省委書記這樣的領導,安排國安部門負責處理一點不涉及國家安全方麵的事務,國安機關也還是會服從的。
麗春國安局已經按照省國安廳的安排,在秘密調查和了解有關王未明車禍的問題,隻不過麗春地方沒有任何一個人知道。而仇有司正是麗春國安局負責牽頭調查的王未明車禍的。對此,瀛河國安局的郭有策當然也不知道,而郭有策找到仇有司以後,仇有司也不會給郭有策說這件事。郭有策私下找到仇有司,提出希望仇有司對王未明車禍案進行秘密調查的請求後,仇有司問郭有策為啥會通過這種方式找到自己,讓自己秘密地調查這次車禍時,郭有策不好直接回答,但也不能不回答,就籠而統之模糊地回答說是一個朋友托付的。仇有司一聽郭有策的回答,就更意識到這個車禍案子不是一個簡單的車禍,也印證了前一段時間通過初步的秘密調查,基本確認這起車禍不是一起簡單的車禍,車禍背後有更深層次問題的判斷。
本來就在負責暗中調查這個案子,現在郭有策又私下裏找到自己,正好樂得做個人情,仇有司當然答應郭有策的要求,隻是也假裝自己是違規接受要求,叮囑郭有策對此事一定要保密,不能給任何其他人透露此事。
郭有策當然清楚國安機關的紀律要求,就是仇有司不叮囑自己,自己都要叮囑仇有司,希望仇有司不要向其他任何人透露自己找他調查王未明車禍這事。
在現實社會,無論是官場還是民間,很多問題是相互交錯的,而這也正是社會的複雜性的具體體現。象這次王未明的車禍案,一般的人有誰會想到這後麵會有這麼複雜的問題。
對於涉及地方的事情,實際上國安機關並沒有多少特別是的優勢,和公安機關相比,他們隻是在技術手段上比公安機關更高超、更先進,而在與社會打交道方麵,他們並不比公安機關有優勢。省委書記安排要求國安部門對王未明的車禍案暗中做一個調查後,省公安廳的調查進展遠比國安廳的調查進展快。那是因為公安機關可以利用各種各樣的資源,而國安機關可資利用的社會資源就相當有限。
當然,和麗春市公安局相比,省公安廳也好,省國安廳也好,其優勢當然是明顯的。而且省公安廳可以公開地要求麗春公安局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東西,譬如人證、物證,而國安機關則不行。一方麵他們和地方沒有直接的往來聯係,不可能公開調取調查所需要的人、物,另一方麵他們也不敢輕易驚動地方的人。幾乎所有人都知道國安機關的特殊性,並且很容易把國安機關的工作放在敵我對立的角度上去看待,在社會大眾看來,如果某人被國安機關理抹過,那麼這個人就成了階級敵人,就與廣大人民群眾不共戴天。也因此,國安機關辦案,基本上不會以國安機關的身份出現。因為那樣一來,不僅辦不好案,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
仇有司接受秘密調查王未明車禍案的任務後,因為這些特殊原因,進展一直不順利。現在從私下的角度,郭有策給他提供了一個可能幫助自己的人,也就是麗春市公安局的刑偵去除副支隊長寇孫拯,當然滿心高興,因為這樣一來,自己就有了一個準確的信息渠道。
在平時的工作中,國安局與市公安局打交道的,主要是市公安局的國保支隊,和刑偵支隊打交道的時間並不多。郭有策把寇孫拯的基本情況提供給仇有司後,仇有司便主動聯係寇孫拯,溝通了解王未明車禍調查情況。當然,和寇孫拯說這個要求時,仇有司明確說是按照省國安廳的安排,要求對這個案子作一些了解,因為這個案子涉及在職的正廳級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