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他的解釋牽強到任何人都不會相信的地步,可是這種解釋在法律上卻是說的通的。
“肯定就是這樣,你們查查遺書上的指紋,我根本不知道遺書的存在,上麵隻會有她一個人的指紋。”男子指著旁邊的鑒識人員說道。
曾警官還是一臉的淡然:“我當然找人查過了,就像你所說的,遺書上的確隻有你老婆的指紋,這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你沒有證據。憑什麼說是我殺的人?我要一個公道。”男子當即借題發揮,反倒將矛頭直到曾警官身上。
卻聽曾警官又說:“你真覺得自己做得天衣無縫,你是不是把我們警察全都當成白癡了?”
他生氣了,一直壓抑的怒火,在看著男子一次又一次拙略的表演時,終於要爆發了。
“我不知道你妻子兩年前為什麼沒有自殺,而你也不知道用了什麼辦法,在害死自己的女兒之後,還能繼續和她生活在一起。但是你今天想要殺她,原因恐怕是她名下的財產吧?”
曾警官拿出一張表單:“從兩年前開始,你們名下的所有財產都被歸到你妻子名下,不在夫妻共有。你還和她簽過一份公正協議。”
“那又怎麼樣?我殺了我老婆就為了我們自己的錢?再說了,你又有什麼證據在這裏揣測我殺她的原因?”
他顯然認為曾警官手裏沒有證據,在這裏不斷揣測他殺人的原因,純粹是為了逼他就範。
但是他這樣聰明的人,絕不會受激將法,或者心裏戰術的影響,所以他的表情開始逐漸淡然起來,仿佛曾警官說什麼都無所謂。
“好吧。”曾警官說道:“看來我們還是以證據說話吧。屍體血液檢查的怎麼樣了?”
旁邊鑒識人員立刻道:“在死者的體內卻是檢查出了紮萊普隆的成分。”
紮萊普隆既是安眠藥中的一種成分,可見死者如我們所推測的一樣,在死前是吃過安眠藥的。
但是我不明白曾警官證明她服用過安眠藥有什麼用意,因為我很肯定她丈夫會把責任推得一幹二淨,安眠藥絕不是決定性的證據。
“我剛才已經翻找過你老婆房間的所有物品,並沒有發現安眠藥。倒是你的病房裏,我找到了一瓶。”
曾警官手裏拿出從男子病房裏順出來的安眠藥瓶。
“我的安眠藥是找醫生開的,不信你可以調查。我房間裏還有票據。”
“我相信。”曾警官接著道:“你肯定會留下票據的,你的很很細。購買安眠藥時,特地買了兩瓶。至於你妻子的那瓶安眠藥,瓶子我已經在走廊的垃圾桶裏找到了,裏麵的藥片我想都在你這一瓶裏。”
將兩瓶安眠藥變成一瓶的簡單戲法,可曾警官就算從垃圾桶裏找到另一個安眠藥的空瓶,也還是無法聯係到死者丈夫身上。
我想空瓶外的指紋應該也被擦的一幹二淨了。
“我不知道,我的這一瓶還沒吃過一片。不信你可以數。我老婆吃沒有吃安眠藥,和她自殺也沒有任何關係。”
安眠藥的藥效約要一個半小時才會起作用,如果死者是臨時起意想要自殺,完全可以在這個時間裏上吊自殺。
還是無比牽強的解釋,但並非解釋不通。
曾警官突然又笑了出來:“我可沒打算用安眠藥瓶子當作證據。我隻是想證明你妻子死之前是服用了安眠藥的。”
“你什麼意思?”
卻聽曾警官道:“一個昏睡的人,要怎麼自殺呢?必須要有另一個人,先將上吊的繩子準備好,在將她抱起,掛在上吊繩子上。”
“.......”男子皺眉卻說不出話來。
曾警官接著說道:“我先假定你就是凶手好了,以你的身高,想要將屍體抱到能懸掛脖子的上吊繩位置,其實差了有三十公分左右。這三十公分的差距,就在那裏。”
曾警官指向掉在一旁的病床用餐桌。
這種餐桌並不是完全固定在病床上的,可以自由拆卸。
我一開始看見它掉在地上,本以為它是死者自殺時用來踮腳的東西,在懸掛時出現掙紮,餐桌踢倒在地也很正常。
此時再經曾警官體型,我也意識到了問題所在。
不僅死者上吊需要踮腳物,想偽裝成死者是上吊的凶手,也必須要依靠踮腳物。
曾警官常常的呼了一口道:“我來教教你。你應該知道人的手指指紋是唯一的吧?世界上還沒有發現過兩個完全一樣的指紋。但不光是手指紋如此,腳趾紋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