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警察與騙子2(2 / 2)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被告組織發起成立‘大張村臨時村民理事會’,罷免村委會成員,獲得了全村有投票權的村民百分之九十以上通過,這說明被告罷免村委會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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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認為,立法者設置本罪的目的,是為了懲處那些為了達到不正當目的,企圖通過擾亂活動,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的人。

在接受了委托以後,為了正確理解法律,我研究了近年來全國各地處理的大量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案例。如,河北承德利用對非典的恐懼,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阻擾醫療車輛通行的案件;雲南為了少數幾個種植蔬菜水果人的利益,阻斷道路的案件;重慶阻擾集資建房案件;河北省河間市因兩千多畝土地被錯誤地劃歸國有,多次奔走於各級政府部門而沒有得到答複,群眾到市委、市政府集體上訪,裘國軍等人被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刑,判決後激起群眾更大的憤怒,上千名群眾聯名申訴的案件等等。這一係列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罪名下處理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辯護人的觀點是正確的理解了立法者的意圖。

辯護人認為,某些行為類似聚眾鬧事,但如果不是屬於無理取鬧,不是為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而是因為相關部門處理問題失當,或者進一步說是因為相關部門行為失當,造成了群情激憤,采取自發的維權方式,就不應該以犯罪論處。否則,隻有進一步造成更大的社會矛盾,不利於糾正個別部門、個別幹部工作的失誤。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張雲會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在會見時他多次提到,在檢察院的證據中也記錄了,張雲會說:多次上訪是為了引起領導的關注,給我們盡快解決問題;成立村民理事會,罷免村委會是為了糾正他們的錯誤。也就是說,張雲會的一係列行為不是為了謀取私利無端擾亂。事實也證明,假如張雲會的行為是以擾亂為目的,那麼,其表現就是不講道理,無理取鬧,惟恐天下不亂。被告人多次給其他村民表示,行為要克製,不要做出出格事情,足以說明其目的不是為了擾亂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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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雲會是一個七十八歲的老人,他還是一個老黨員,可以說被告的黨齡比在座許多同誌的年齡都要大。他還是大張村在位時間最長的老支書,他最後是因為年齡大了才主動卸任村支書身份。被告的品德在大張村有口皆碑,包括大張村現村委會成員親口向我證實:張雲會德高望重,他帶領村民上訪,組織村民罷免村委會,都不是了為他個人的私利,他是為了全村大多數人著想。

這樣一位品德高尚的老農民,老黨員,他為了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不顧年邁多病,帶領村民四處奔波,最後在沒有得到任何政府部門的幫助和答複下,他不得已才帶領村民做出過激的維權行為。如果我們的法律最後判決這樣一位一心為廣大村民著想的老人有罪,那麼我們的法律和我們的判決將會受到所有農民群眾的質疑:當農民群眾的利益受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部門損害時,誰來保護他們的權益啊!我們的國家和我們的法律是倡導社會正義保護最廣大的弱勢群體,還是單單維護政府部門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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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被告張雲會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動機,事實上沒有給大張村的農業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他的行為隻是一個農民為了維護本人及其他村民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種適當維權方式,希望法庭在審判中考慮辯護人的意見宣布被告張雲會無罪。

謝謝。

被告張雲會的辯護人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