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進出口稅收基本政策概述(1 / 1)

主 要 內 容

第一部分 進出口稅收基本政策

第二部分 全市出口退稅工作概述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管理要點

第四部分 海關特殊監管區退(免)稅管理

第一部分 進出口稅收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概念

它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出口退(免)稅的五種方法

(一)增值稅:1、免退稅 2、免抵退稅 3、免稅

(二)消費稅:1、免稅 2、退稅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三類方式

一是從貿易方式上分: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特殊貿易

二是從企業類型上分: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小規模企業

三是從經營方式上分:自營出口、委托出口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企業範圍

享受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企業主要包括:1、對外貿易經營者2、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

3、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五、出口退(免)稅貨物範圍

1、享受一般退(免)稅貨物的範圍(同時具備)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出口收彙並已核銷的貨物(外彙管理製度改

革試點地區除外)。

2、享受特準退(免)稅的貨物範圍

如: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

物、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等。

六、現行出口退(免)稅稅率

(一)增值稅退稅率

基本退稅率:5%、9%、13%、15%、16%、17%(變化)。

特殊退稅率:0%和3%。

各退稅率檔次合並,增值稅退稅率應為:0%、3%、5%、

9%、13%、15%、16%、17%八檔。

(二)消費稅退稅率 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

率或單位稅額,依據現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征稅率征多少,退稅率退多少。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

七、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準。

(一)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

應退增值稅:1、從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應依

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為計稅依據。2、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應依據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金額為計稅依據。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

應退消費稅:1、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

依據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為計稅依據;2、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據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

據,為離岸價格。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

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費稅(特殊情況的除外)

八、出口退(免)稅所需單證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稅收出口繳款書 3、出口貨物報關單 4、出口收彙核銷單(試點地區除外)5、出口發票

九、預算級次

1、 2003年底出口退稅機製改革以前,出口退稅的預算級次為中央級100%負擔。

2、機製改革以後,出口退稅的預算級次改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基數內中央100%負擔。

3、在2005年又做了變動,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分級負擔比例為92.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