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立促進企業專職消防隊持續發展的長效機製——基於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思考司戈(1 / 3)

企業專職消防隊是企業維護自身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社會火災防控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障易燃易爆等火災危險性大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型、重要企業的消防安全,發揮著重要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企業專職消防隊的發展曆程與企業發展的軌跡緊密聯係,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模式由計劃經濟體製向市場經濟體製轉變,企業經曆了巨大變革,逐步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這一過程中,企業專職消防隊的發展挑戰與機遇並存。在經濟、社會環境深刻變化的時代背景下,以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重新審視企業專職消防隊的作用與意義,夯實現代企業製度下鞏固發展企業專職消防隊伍的理論基礎,建立促進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製,努力突破製約企業專職消防隊發展的瓶頸和約束,對於保障企業安全發展、維護公共消防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國內社會的廣泛關注。許多國家為了更好地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在勞工、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方麵進行立法;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企業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1997年出現了旨在“賦予市場經濟以人道主義”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2000年聯合國正式啟動“全球契約”(Global Compact)計劃,2004年國際標準化組織啟動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製定工作,出現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全球性趨勢。

黨的十六大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完善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和企業社會責任全球化浪潮的影響下,我國開始通過國家強製立法和自律性規範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統一起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總則第5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原則性規定,為進一步細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奠定了基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已成為社會各界對企業的殷切期望和廣泛要求,是改革開放發展到當前階段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也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和全麵小康社會建設的重要舉措。

1.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理論肇始於20世紀初的美國。當時陷入大蕭條的資本主義社會危機四伏,企業破產,工人失業,政府稅收銳減,社會問題惡化,企業社會責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理論上不斷發展,並逐漸上升到法律層次。企業社會責任的倡導者以社會本位為著眼點,認為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維護和提升社會公益的責任,即企業的目標應當是二元化的,除實現股東利潤最大化外,還應盡可能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強調對消費者、環境和社會的貢獻。

2.企業社會責任的外延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開放體係,同時也是一個曆史性和具體性的範疇,與具體時空背景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密不可分,在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和社會條件下,甚至對於不同性質或規模的企業,其承擔的社會責任應當是差異性的,並存在動態轉化過程。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包含三個層次: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按照企業社會責任層次模型,由裏到外分別是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和道德責任,越靠近中心的社會責任基礎性越強,強製性越強。

法律責任是企業最中心的社會責任,屬於服從性行為。事實上,絕大多數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均屬法律層次,而公眾譴責的違背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也發生在這一層次。

經濟責任是中間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其強製性介於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之間。企業經濟責任並不局限於股東受益最大化,還包括企業對職工、資源和環境、社會保障和福利事業的受益者等群體的經濟責任。

最外麵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反映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追求。其強製性程度很低,基本屬於企業的自願行為,比如慈善捐贈等。

(二)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消防法》總則第五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的規定,明確了包括企業在內的所有單位預防火災、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法律責任,是企業在消防安全方麵社會責任的根本依據。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綜觀《消防法》,可以發現在法律責任、經濟責任、道德責任三個不同層次,從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等不同角度,《消防法》都對企業社會責任做了詳細規定:

在法律責任方麵,企業在新、改、擴建、裝修等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必須遵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日常管理中必須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七個方麵的消防安全職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企業還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定的四個方麵的消防安全職責,生產、儲存、經營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必須遵守有關防火防爆的強製性規定,等等。其中第三十九條關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的規定,從法律角度明確了企業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法律責任。

從經濟責任方麵,《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消防法》通篇對企業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都是在通過規範和約束企業行為,為其履行其經濟責任提供保障。

從道德責任方麵,《消防法》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第四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對於不屬於第三十九條範圍的企業等單位建立誌願消防隊提出了引導性規定。

綜上可以得出結論:消防安全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之一,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廣泛存在於法律責任、經濟責任、道德責任等不同層麵。依法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是作為企業核心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中的重要內容。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企業專職消防隊發展曆程和當前麵臨的主要問題(一)新中國成立以來企業專職消防隊發展曆程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企業的發展,我國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和履行社會責任之間,尚未達到相對穩定的和諧狀態,不是重視非經濟性社會責任多一些,就是更加偏向於經濟利益,沒有找到兩者間恰當的結合點。企業專職消防隊的發展也體現了類似的特點。

1.起步與探索階段(1949—1978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開始實施對經濟資源高度集中配置和管理的計劃經濟體製,企業的生產、經營均來自政府指令。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一五”計劃(1953-1957年)中很多涉及冶金、能源、化工、電力、機械的大型工礦企業建立了專職消防隊,發揮了重要作用。195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轉公安部《第二次全國民警治安工作會議決議》,提出“對於千人以上之工礦、企業或火災危險甚大的化工生產部門、重要倉庫,應建議有關生產建設部門建立一定的專職消防力量。”這是首次明確企業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標準,而且是以中共中央文件這一在中國最具權威效力的形式出現的,因而受到高度重視,並在以後很長一個時期內對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起到了指導作用。到1955年,全國企業專職消防隊實有8454人(同期公安消防隊伍實有11165人)。

1957年9月11日,周恩來總理簽發了第一個全麵加強消防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國務院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在強調加強公安消防隊建設的同時專門指出:“企業專職消防組織,應當進行一次調整。凡是幾個企業位於一處,相距較近的,各企業單位除保留少數專職防火人員外,應當將現有企業專職消防隊連同技術裝備轉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統一領導和統一設置消防站,所需經費仍由各該企業按比例分擔。今後在企業單位建立消防組織的原則應當是:規模較大、火災危險性較多的企業單位,應當單獨建立專職消防隊,公安機關在業務上給予指導;有些企業單位根據其規模、火災危險性等情況,雖然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但是由於和其他企業相距較近,為節約經費開支,可以由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工業區域的分布情況統一設置消防隊(站);一般企業單位,應當視實際需要配備一定的專職防火人員,並且組織這些專職消防人員所領導的義務消防隊。”國務院關於調整、合並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原則規定,是在中央當時提出“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背景下提出的,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工作方法,在強調消防安全的同時兼顧了節約經費、提高效能,特別是關於相距較近的企業專職消防隊整合交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所需經費仍由各該企業按比例分擔”的規定,突出了企業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沒有簡單地將經費轉嫁給地方政府“包攬”,體現了試圖統籌協調政府責任與企業責任關係的努力,這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尤為難能可貴,其思路即使在半個世紀後的今天,仍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配套政策不完善,特別是人員和經費問題並沒有妥善解決好,幾年後公安機關接收的消防隊多數又回歸到原單位。

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6次會議批準並公布實施《消防監督條例》。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監督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在企業,根據防火和滅火的需要,建立企業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所需經費由企業開支。各企業單位在建立或者撤銷、縮減企業專職消防組織、人員的時候必須事先取得消防監督機關的同意。”這一規定為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發展奠定了重要的法製基礎。1958年到1960年,“大躍進”運動在全國展開,由於安全條件差、安全意識薄弱,全國火災高發,再次引起黨中央的高度重視。1960年5月1日,毛澤東主席簽發《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防火的指示》(中發[60]389號),提出“大力加強專業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建設”的要求。此後,各地區對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更加重視,相關的行業、係統也紛紛出台文件,提出建立專職消防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