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軍婚保護法(2 / 2)

現在抗聯很多幹部文化水平低,身上還有些傷殘,年齡也不小了。大家又都惦記找一個有文化的,這樣下來相互之間的差距比較大。一旦新婚的熱乎勁過去,雙方生活習慣以及文化水平上的差異,也很容易導致婚姻中出現問題。

特別是那些傷殘軍人,婚姻和家庭就更容易出現問題。戰場上下來的人,脾氣有幾個溫順的?別說原來文化底子就薄的工農幹部,就是知識分子出身的人,整天的槍林彈雨下來,恐怕身上的那些書生意氣也早就沒有了。

而軍隊裏麵最不缺的是什麼,就是武器彈藥這些殺人的東西。就算武器不讓帶回家,可誰能保證這些幹部,手中沒有私藏的戰利品?雖然總部再三要求,各級幹部手中除了製式武器,以及上級特批的,不準保留子彈的戰利品之外,所有繳獲的武器全部上繳。

可一場大戰下來,繳獲的武器成千上萬,上級又那有可能全部都查清楚?步機槍是藏不住的,可手槍卻沒有任何的問題。所需的子彈,又有誰能保證一發都搞不到?尤其是一線作戰部隊的幹部,搞到一些手槍和子彈很容易的事情。

部隊又不可能挨個搜身,私藏子彈和繳獲的武器,並不是什麼太困難的事情。雖說部隊受教育多年,各級幹部執行上級要求上,很少有打折扣的,但又有誰能保證不出現例外。有些問題防微杜漸,總比亡羊補牢要好的多。

一部保護軍婚的法律或是法規,雖說不能完全製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但是至少可以讓某些想著利用軍嫂獨守空房機會,偷腥的別有用心的人,在采取行動的時候有所忌諱。對軍人,尤其是殘疾軍人的婚姻,可以提供一些法規上的保護。

而且楊震也希望通過製定一些法律、法規,改變眼下這種人治的大環境。全根據地目前尚無一部法律、法規,對刑事犯罪主要還是參考偽滿的法律。至於其他的違法活動,主要還是采取上級決定處理結果的辦法。

盡管現在的人,政策性遠遠的超過後世,但這不能否定人治的現狀。有正規的法律、法規在,雖說也很難避免被人鑽了空子,但所有的事情可以逐步的納入正規。既然保護軍婚已經迫在眉捷,那麼整個法治就從這部軍婚保護法開始。

在楊震親自督促之下,從來沒有製定過這樣文件的抗聯政治部,雖說也很為難。但是在請教了幾個偽滿時期律師的基礎上,以及考慮到道德上的因素,還是在很短的時間之內,就拿出了至少在眼下還是獨一無二,也是到目前為止,全世界第一部專門為了保護軍人婚姻,而製定的《軍人婚姻保護條例》。

在製定完成,楊震抽出時間親自審閱,並與李延平、高禹民專門召開一個軍區常委會仔細研究,並按照大家的想法和意思進行一定的修改之後。第一時間交由東北人民政府,正式頒布實施。

在這部確切說是法規之中,不僅對軍人婚姻、軍屬待遇等的方方麵麵,做出了嚴格和細致的規定,以及對破壞軍婚行為做出相應的處罰。同時因為軍婚之中,需要保護的不單單是軍人一方、所以對軍婚之中軍屬方麵的保護,也做出了一定的規定。

婚姻和家庭不是一方麵的責任,而是需要雙方的付出。需要保護的不單單是一方麵,雙方都需要保護。軍人之中,也是不乏陳世美的。所以楊震要求在這部法令之中,也要對軍屬做出一定的保護。

與這部《軍人婚姻保護條例》同時頒發的,還有《犧牲烈士撫恤條例》、《傷殘軍人安置以及待遇條例》、《現役軍人軍屬以及烈屬的優待條例》,共計四部關於軍隊以及軍屬待遇的法規。

楊震的態度很清楚,要想方設法從多方麵保證了軍人,以及軍屬應該有的合理的權利,要從源頭上杜絕那些破壞軍人家庭穩定的事情發生。戰爭年代軍人在戰場上是要拚命的,絕對不能讓自己的部下流血、流汗、再去流淚。

在這些條例之中對那些破壞軍婚者,尤其是想要偷腥的那些貓,規定了異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在發生類似事件的時候不管什麼原因,一律按照破壞戰時軍隊穩定處罰,最高可判處十五年的勞動教養。對於包庇者也一律同等對待的同時,在量刑上絕對就高不就低。

這個製裁措施不可謂不嚴厲,甚至可以說有些過重了,但是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戰爭年代對於一支軍隊來說,軍心穩定是第一要素。無論你的政治工作做的再詳細、再全麵、再過硬,但這種悲劇誰也不可能保證不會再一次的發生。

部隊的紀律能管住軍人的褲腰帶,還能管得住地方老百姓的褲腰帶?軍人在前方出生入死的打仗,後方的家裏卻是後院起火,這是什麼性質的問題?不是一句簡單的道德問題,就能概括的,這是最基本的人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