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刑具曆史2(2)
拘禁戒具
古代監獄在拘係犯人時,為了防止犯人逃跑、暴動和自殺,設有不少戒具。這類戒具主要有:
拘係手足的桎梏鎖鐐。早在商代甲骨文及出土陶俑中就可見到,當時已用一種長形、兩端呈銳形的刑具來拘械犯人的手,稱為“梏”(也稱“杻”)。甲骨文中的圈字,就形象地表現了被囚者梏手跽坐於獄中的情況。後來,又衍出械足的“桎”,兩者常合稱為“桎梏”。桎梏一般用木頭製作,大約從南北朝開始,刑律中對它的規格已有規定。鐵製的鎖鏈原是用於係頸的刑具,《新唐書·刑法誌》說:“死罪校而加木醜,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止。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訟係以待斷。”可是當時鎖鏈還是一種較輕的拘禁刑具。宋代開始,鎖鏈漸用於足,宋人官箴《作邑自箴》雲:“重囚以鐵鎖,長八尺。於一頭安粗鐵汦,如大拇指大,用砧槌款曲,铌其一足,以軟帛厚裹,勿令磨擦。候出禁,以二小鏵車拽開其汦。須精熟好鐵,庶屈伸不折。”此例一開,拘足之鐵製刑具漸重,至元朝,元律專稱係頸之鎖鏈為“鎖”,拘腳之鏈為“鐐”,並規定“鐐連鑲重三斤”。可見,在中國古代實際獄禁中已有重鐐,以致必須在律法中加以限製。古代的鐐銬多以生鐵製作,“兩邊起了棱角,其鋒利像刀一樣,人的皮膚磨在上頭,不消兩三磨,俱已磨破”。邊枷將幾名犯人夾在一起
宋代監獄裏有用鐵做的枷,明代的監獄裏則有一百斤、一百五十斤乃至三百斤的創紀錄重枷。當時還有一種連枷,即在一個長枷上開兩個或三個人頭孔,把兩個或三個犯人夾在一起,兩人或三人的行止便溺必須同時進行,極為不便。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誥》中首創“枷號”懲處貪官汙吏,甚至還有將贓官“枷項,諸衙門封記,差人互遞有司,遍曆九州之邑”的“枷項遊曆”酷刑。明代中期的《問刑條例》更於法外擬定關於“枷號”的五十三條規定,從此,酷吏們又多了一種虐待犯人的手段,而錦衣衛、東西廠更緣此衍生出以重枷來“立枷”犯人的酷刑。據史料記載:“近來廠衛多用重枷,以施禦囚,其頭號者至重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百無一全。而最重者則為立枷,荷此者不旬日必絕。偶有稍延者,命矬低三數寸,則頃刻殞矣”;“凡枷未滿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以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酷於大辟雲。”到了清代,還製有專門的“站籠”。這刑具實際是將枷固定在一木籠的頂部,從枷到籠底的距離較常人頸部以下的高度為高,犯人站進籠中必須在腳下墊以磚塊。若磚塊墊的高,犯人尚可在籠中苟延時日,否則,腳著地不實,不數日即會斃命矣。
宋以後,獄中又增設了一種“匣床”禁具。原先,它隻是一種與枷配合使用以防囚犯逃亡的拘足具,稱為“匣”。《作邑自箴》中說:為了加強對犯人的警戒,“長枷於左閃未鑿竅可容三指,每夜禁囚上匣了,通以長鐵索貫之,多以響鈴係索上”。犯人常被這種禁具拘束,會因氣脈血流被阻而導致腿足瘡腫。大約在元代,這種“匣”改成了床的形式,犯人躺在上麵,整個被拘鎖住,故亦稱作“匣床”或“囚床”。當時的公文中提及,“江南諸處官府在牢設置匣床,本為防備所禁囚徒畏罪疏虞之患”。又據明人記載,上匣床時,犯人戴木醜鐐臥於其上,頭、胸部加鐵環、鐵索,腹部還要壓上木梁,上麵再加向內釘有釘、刺的匣蓋。犯人囚於匣床後,幾乎無法動彈,遇有蟲蚤老鼠,隻能聽憑叮咬。這種禁具常被吏卒胥役作為懲罰、殘虐囚犯的手段。《水滸傳》中的武鬆被誣下獄,“牢子獄卒把武鬆押在大牢裏,將他一雙腳晝夜匣著;又把木木醜釘住雙手,那裏容得他鬆寬”。明人小說《灌園叟晚逢仙女》中也述及,喜植花木的秋公得罪了惡霸,被誣為“將妖術煽惑百姓”,下在牢中,獄卒將他上了囚床,就如活死人一般,手足不能少展。清代時,更有“以長木將各犯同係之床,謂之鞭床”的禁具。
無疑,這類禁具的使用是非常殘酷的,因其殘酷,曆代法律中對這種拘禁刑具的使用多有規定。《舊唐書·刑法誌》規定:“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製,量囚輕重用之。”唐《獄官令》規定:“禁囚,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下去杻,杖罪散禁。”同時,法律還對不依法使用戒具的行為定有處罰的條款,唐律規定:“諸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鎳(鎖)杻而不枷汳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遞加一等”;“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汳杻而枷汳杻者杖六十。”但實際上禁具常被逾限使用,成為加重對囚犯懲罰以增其痛苦的手段。北齊的張和思禁拘囚犯,“無問善惡貴賤,必被枷汳杻械,困苦備極,囚徒見者,破膽喪魂,號‘生羅刹’。”有人還親眼看到明代的刑部監獄中犯人被禁係的慘狀:“有的犯人被綁在木板上,他們帶著鐐銬和鏈子,固定在鐵樁上,頭發也拴在鐵釘上。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他們的腳用板夾住,背上和胸上纏著一百碼的鏈子和刑具,恐怕要壓斷了肋骨他們哭嚎著……”。所以,在監獄這個大刑具裏邊,還有大大小小的拘禁刑具,它們都能給犯人不可言狀的痛苦。
牢頭獄霸
馬牛、毒蟲、虎豹都是刑具,而且是活刑具;監獄裏也有活刑具,這就是牢頭獄霸,而且這種活刑具比死刑具還厲害。囚犯一入牢獄,就在牢頭獄吏的管轄之下,這批胥役社會地位雖然不高,但他們實際控製了囚犯的生存處境,因此常常憑借著這點兒權力倚勢敲詐勒索、摧殘淩辱囚犯。《舊五代史·刑法誌》說:“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財,市恩出拔。外憑公道,內循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積成訛弊,漸失紀綱。”五代時的眉州刺史申貴,以“誅虐聚斂”著稱,他公然指使獄吏“令賊(被關押者)徒引富民為黨,以納其賂”,並“常指獄門曰:‘此吾家錢穴’”。宋代的牢頭獄吏“以獄為市”,公開索賄受賄,“若不得錢,不與燥地,不通飲食”;遇到無錢之囚則視作“猶犬豕,不甚經意,初有小病不加審詰,必待困重方以聞官,甚至死而後告”。盡管當時嚴禁獄內外交通勾結,但:“有財者可使獄吏傳狀稿,通信息”;桎梏等禁具雖有定製,但“泥吏輩受賂,則雖重囚亦為釋放安寢”,以至“有貲之囚,巧為敷說”,使之“詐病”,“漸為脫免之地。”在以宋代為背景的小說《水滸傳》中,對這種“賄賂公行”的黑暗獄政有淋漓盡致的揭露。小說中的差役、獄吏,見了錢,猶如貓兒見了腥一般,什麼法製、禁令都可以置諸腦後,統統可以靈活圓通。押送刺配的犯人,隻要有錢,就可以去了行枷,要走就走,要停就停。犯人進監,都要打“殺威棒”,隻要有了錢,就可以“有病”為名免打。錢能通神,這個價值規律在監獄裏表現出的效果更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