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築科技大展出1(4)(2 / 3)

在明清木構建築中還出現了若幹加強結構的手法,如在內外柱之間施用穿插枋,在內簷通柱之間施用跨空枋,從而加強了柱與柱之間的水平聯係,可防止柱子產生傾倚;在七架梁或五架梁等長跨度的荷重梁下附加隨梁枋,可提高梁枋的負荷能力;在內簷金柱兩側加抱柱,可增強榫頭的抗剪應力,這都是前所未見的新東西。宋元時期結構複雜的襻間改為檁墊枋三件、用柁墩代替駝峰,從而簡化了構件,使節點更加簡單而牢固。所有這些技術改革,對於加強建築結構的剛度和整體性都卓有成效。

此外,明清建築在大木作施工中,還廣泛使用各種鐵活。如使用鐵箍拚攢柱、梁,使用過河和拐子加強梁柱節點聯結,利用鐵吊掛來懸掛天花等等,對於加固木結構的整體性都起著很大作用。

不過,明清時期的木結構,從官式建築來看,存在著相互矛盾的現象。一方麵,構架的整體性加強了,以太和殿和大乘閣為例,無論是殿或閣的構架體係都很明確,節點簡單牢固;鬥拱中特別是平身科,由於幾乎沒有多大結構機能,所以比例可以減小,構造更加簡化;但另一方麵,卻再沒有金元時期那種靈活處理空間和構件的方法,構架死板僵化;而梁的斷麵由3∶2改為5∶4的比例,不但斷麵不合理,而且加重了梁本身的靜荷重。

這種矛盾現象是木構架結構發展的必然趨勢。中國木構架結構體係,經過三千年的發展、由簡陋到成熟、複雜,再進而趨向簡化,過程是很明顯的。明朝的官式建築已經高度標準化、定型化,而清朝於1733年頒布的《工部工程做法則例》則進一步予以製度化。建築的標準化標誌著結構體係的高度成熟,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使結構僵化。如《做法則例》就把所有建築固定為二十七種具體的房屋,每一種房屋的大小、尺寸、比例都是絕對的;構件也是一樣。這種絕對化勢必導致矛盾的另一極端。

許多地區的民間建築,雖然在發展上也和官式建築一樣趨於標準化、定型化,但由於地區和民族的不同,各地區的建築仍有相當大的差別。正是由於各地民間建築都在自己的基礎上得到成熟的發展,所以明清時期中國建築的地方特色更加顯著起來。

在建築藝術方麵,個體建築的鬥栱的比例大大地縮小了,出簷的深度減少了,柱的比例細長了(唐宋柱經與柱高的比例為1∶8~9,清為1∶10),柱的生起、側腳和卷殺不再采用了,梁枋的比例沉重了,屋頂柔和的線條輪廓消失了,因此,明清的官式建築呈現著比較沉重、拘束但又穩重、嚴謹的風格。這和唐朝的宏偉、豪放,宋朝的柔和、絢麗的風格有所不同。

官式建築的標準化、定型化還包括彩畫、門窗、須彌座、欄杆、屋瓦以及裝飾花紋等方麵在內。隻有室內裝飾性的木間隔受到這種限製比較小,因而在格扇和花罩方麵創造了很多優秀作品。但是從清中葉以後,裝飾走向過分煩瑣,好些定型化的花紋已失去了清新活潑的韻味。這些更加深了個體建築沉重拘束的風格。

盡管如此,明清的建築師在組群的總體布局上仍然表現了他們的卓越才能。他們在指定的地段上,按照成熟定型做法,恰當地安排這些標準房屋,把各種大小不同形式、不同的建築巧妙地進行組合,使它們既適應功能要求,又取得很好的藝術效果。以宮廷建築為例,如北京的明清宮殿、頤和園、西苑、天壇等優秀的組群便是明證。清朝世襲的皇家建築師“樣式雷”家族留下的數以千計的圖紙,絕大部分都是組群的總體平麵圖,在每座房屋的平麵位置上注明麵闊、進深、柱高的尺寸、間數和屋頂形式,因而具體的結構和施工隻須遵照各種《做法則例》進行工作。這種設計的特點,顯示了明清建築師在廣闊的地段上進行巨大的空間組織和巧妙地運用建築體量的無比智慧,也表現了他們高度敏銳而準確的尺度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