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四四章 規則(上)(2 / 2)

在1689年,英國議會就出現了一本叫做《議會》的手冊,其中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會議學著,這就已經開始呈現很多會議規則製度的原則和規則的端倪。

1876年,美國人亨利?馬丁?羅伯特出版了自己的著作《議事規則袖珍手冊》,也就是在後來被稱為《羅伯特議事規則》,並且很很成為歐美國家的標準會議規則製度,得到了非常廣泛的應用。一直到商毅穿越之前的那個時代,所有的會議規則,也基本都是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基礎製定,萬變不離其宗。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最多的還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但宗旨是保障會議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中進行,並盡量照顧到每一個與會者的利益和權利。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製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求同存異,然後按照規則表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而且有一些細節規則後麵的邏輯原則,也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就是為了避免爭執。例如說是辯論,但持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裏,名義上都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和自己的對手"叫板"。因為兩位議員一但對上話了, 就是必吵無疑,議會也就變成了吵架的場所。而且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等等,也都是不允許的。

《議會》和《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中譯本商毅手頭上都有, 但這兩本書都是大部頭書, 內容廣泛又複雜,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拿出來,因此商毅對此也進行了相當的簡化,是從中抽取了最主要的原則,大體形成了這樣幾條規則:

一、會議設有主持人,一般情況下主持人由議長擔任,如果議長不能出席會議,則在十六名執委中選擇一個人來主持會議。主持人專門負責宣布會議製度、維持會場秩序、執行會議流程,並發配發言權,而其他執委的責任是協助主持人的工作,監督與會者,並提醒主持人有違規行為。會議的主持人和持委必須保持公正中立立場,在主持期間不得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總結發言,不無故製止議員發言,以免其態度影響其他與會者。但可以參與投票,如果是舉手表決,主持人和持委必須是最後表決。

二、一個提案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後才能提下一個提案;但必須等無人發言時,才能進行投票表決,並甴主持人決定;而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三、所有與會者發言之前必須舉手,而且必須在得到會議主持人的允許之後才能發言。發言者必須起立,每次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鍾,超出時間,主持人可以製止其繼續發言,對一次提案的發言,一人不超過二次。未經允許而發言,超過間時強行發言,都將記違規一次。

四、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發言人必須以“讚同”或“反對”來回答,以明確表示自己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麼他有優先權。發言內容必須圍繞當前待決提案,並且不得與以前的發言人類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提案無關,或內容重複,主持人應該製止其發言。違者將被給予警告;

五、發言人隻許對會議主持人說話,發言過程中絕對禁止對提案人、以前的發言人進行人身攻擊;也不許對他人發言中的邏輯漏洞和語言錯誤進行性攻擊,發言是能圍繞提案本身進行,隻許就事論事,不能懷疑提案人、以前的發言人的動機,違者將被給予警告;

六、在一次會議其間,三次警告算一次違規;二次違規,將被逐出場一天,在同一期限內,被三次逐出場,則除消其本屆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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