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嗣後中國靖北王,日本征夷大將軍永存平和,所屬中日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後,日本征夷大將軍準中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日本沿海之加治木、神戶、大阪、靜岡等四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中國靖北王可派設領事、管事等官員進住該四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並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幕府頒發曉示,以便中國商人按例交納;中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日本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
三、琉球及所屬諸島,皆為中國靖北王之藩屬,乃甴中國以例治理,此後日本不得幹涉其內政、鼓動其臣民挑釁,如有違者,中方當依本國條例律法處置。
四、此番戰端,皆因曰本薩摩藩主島津光久滋肆肇釁而起,今島津光久及其部眾被困琉球首裏城,皆同有罪,自本約簽定後,島津光久及其首要部眾將交於中方依本國條例律法處理,從者由日方歸國治罪,而同困首裏城之曰本彥根藩藩主井伊直孝,及其部眾,由中國釋放,令其歸國。
五、因此番戰端,中國商人受困於琉球,強留於日本、扣以船貨,嚇以死罪,今征夷大將軍準以白銀一百萬兩償補原價,及安撫驚嚇。
六、因日本薩摩、彥根、長州諸藩等向中國官民人等不公強辦,以刀兵危嚇,致中國須撥發軍士舟船相救,耗費國庫,今酌定水陸軍費白銀二百八十萬兩,征夷大將軍準為償補。
七、以上二條酌定自銀數共三百八十萬兩,將分三批支付交割,以簽約之日曰本永寬二十四年×月×日起,自時交銀一百五十萬兩,為第一批交割;至曰本永寬二十四年十二月,交銀一百三十萬兩,為第二批交割,於次年六月交銀一百萬兩,為第三批交割;第一批白銀將交付中**隊,第二、三批白銀,將由日本運往琉球交付。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兩加息五兩銀白銀。
八、凡係中國人,無論本國、屬**民等,今在日本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征夷大將軍準即釋放。
九、凡係日本人,前在中國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中國人有來往通商者,或有跟隨及俟候中國官人者,均由征夷大將軍全然免罪;且凡係日本人,為中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除薩摩藩眾之外,亦加恩釋放。
十、俟奉日醜征夷大將軍允準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一百五十萬兩白銀交清,中囯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日本境內,不複占據。
十一、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中國靖北王,日本征夷大將軍批準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
這份和約的名稱,定為[中曰親善友好和約],不過和約簽訂的地點,是在日本神奈川隨屬的橫須賀地區,在日本將其稱為[神奈川條約]。
這也是中國曆史上和外國簽定的第一個正式和約,也是第一個以中國為國家名稱,簽定的和約。隻不過在稱呼上有些不倫不類,過去眀朝與日本通國書,對豐臣秀吉、徳川家康都使用過曰本國王的稱呼,但現在商毅還隻是靖海王,並不是中國皇帝,因此對徳川家光的稱乎,是使用他的官職名稱,征夷大將軍,隻是看起來似乎並不像是兩國最高統治者之間簽訂的和約。因此在數百年後,毎次介紹這份曆史文獻時,都要附上大段的解釋,來說這是中曰之間簽定的第一份國家協約。
但從內容上說,中國一方無疑獲利頗大,條約簽定之後,中國不僅獲得了三百八十萬兩白銀做為賠償,而且還在日本獲得了四個通商口岸,可以派駐領事,全麵和日本進行直航通商,並且獲得了進出口稅務的優惠政策,也完全達到了這次出兵的目地。而日本一方則被迫打開國門,讓出了大量的國家利益。
如果您覺得《龍嘯大明》還不錯的話,請粘貼以下網址分享給你的QQ、微信或微博好友,謝謝支持!
( b/0/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