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社采用戶籍製度。以戶為基本單位,生產、分配、稅收也都以戶為單位,單身漢也要自立門戶。注冊人
口無論男女老少都稱為“社員”。社員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和十八至四十歲的女性,稱為全勞動力。十三至十七歲、四十六至六十歲的男性和十三至十七歲、四十六至五十五歲的女性,稱為半勞動力。不在此年齡段內的稱為輔助勞動力。
社員在公社內,將享有住房、上學、醫療等免費權利。但也為出工、參加民兵、入伍參軍等義務,在原則上,每個半勞動力和全勞動力男女,除非招工、參軍或者上學,都必須參加公社的指定派工,在出工期間,社員的飲食都由公社負責,異地出工,還將提供住宿,並根據用工情況,給予相應的工資。如果輔助勞動力願意參加派工並能完成的,同樣可以獲得工資,但是對出工不做具體規定。
非出工的時間,社員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公社不予幹涉。
三、重新丈量土地,重新分配,每戶以四口人的標準,將分配三十畝的基本土地,毎多一個全勞動力可贈加兩畝,多一個半勞動可贈加一畝,但以三十六畝為上限。不足四口人標準,以四口人計算,家中人口較多,可以分家增立戶藉,獲得分配的土地。但同時也規定,在分家時候給予土地的隻限於已婚夫婦,單身男女分家的,可以立戶籍,但不能享受分配地,必須等結婚之後,才能分配土地。
家裏以有土地的,有地契為準的,公社都將承認,沒有地契,隻要公社調查屬實,也將予以承認。而擁有土地不足三十畝,則贈加到三十畝基本土地,並享受贈加土田;超過三十畝,不足四十畝,則不在分配基本土地,但仍可享受贈加土田,上限是十畝。超過四十畝則不分配贈加田畝。
分配的土地為各戶的為私有土地,統一稱為自留地。在自留地種什麼,一半由戶主自己決定,一半由公社指定。但稅收將以自留地的全部田產數量為基礎計算,同時自留地也可以繼承,出租、買賣、轉讓。但必須經過合法手續,否則將視為無效。
另外鹽村不參與分地,另行安排。
四、剩餘土地在未分配出之前,都為公有土地,由各村的村委會組組社會小組人員進行統一派工耕種,收入按三三分配,即三分之一上交zf,三分之一上交公社,做為公社的派工工資,其他部門、福利的資金來源,三分之一村裏保留,由村委會進行統一分配使用。但公社和村季會使用分配資金,必須明文公開,每月交納一份財政報表,接受所有社員的監督。
五、對於新開墾的荒地將分為兩種,一是由公社統一組織進行開墾生產,這樣的土地歸商家軍所有,產出按三三分配,甴社員自行開墾的荒地,則由各戶自己所得,但在開荒之前,必須要上報公社備案。並做為每戶稅收的依據。否則公社將不予承認。
和另一時空裏的人民公社製度相比,兩個最大特點,“大”和“公”,商毅基本都放棄,主要是引用人民公社的組織行政結構,同時也沒有將所有土地都收為公有,實行過單一生產資料公社所有製,而給農民保留了自留地和相當大的自主性。在分配製度上,也沒有釆用工資製和供給製相結合,還是以按勞分配為原則,多勞多得。
當然這些改變都是商毅參考了另一時空裏對人民公製度的後續改革和完善措施,雖然這些措施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人民公社製度的弊病,在保留了人民公社能集中力量的基礎上,還是能夠充份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比最初的製度要顯得靈活的多。
當然這五點規定隻是一個大體的框架,下麵還有許多細則,如公社、村委會的職權範圍、社員能夠亨受那些福利待遇以及義務等等,因為過於繁瑣,因此商毅並沒有在大會上公布,以後將會以文件的形式,下傳到公社以下各村的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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