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就是最高法院的人選了,按照談判的結果,最高法院設立一名終身大法官,而終身大法官一職公議由伍廷芳出任。
接下來是國民政府政務院院長一職,按照約定,整個國民政府的組織結構第一步就是設立政務院,監察院和考試院。而其中政務院就相當於北洋政府的國務院,所以政務院院長一職十分關鍵,這也就成了各方勢力爭論的焦點。經過大家一番爭論,在王振宇妥協的基礎上,政務院最終設立院長一名,副院長一名,政務委員三名(分管財政,外交,交通,文體)。所有部門部長的提名將由這個六人組成的政務院政務會議審議,其中院長一票頂二票。審議之結果在報國民政府主席批準後,由政務院院長簽發委任。
最終贏得國民政府第一任政務院院長的是胡漢民,這被視為王振宇的重大讓步。副院長是周質雲,四位政務委員分別是葉祖文,王正廷,廖仲愷,蔡元培。
而在國民大會的問題上,王振宇終於意識到自己其實真的是缺乏足夠的政治人才,思索再三,覺得還是把國民大會這個盤子丟給章太炎和孫文他們去折騰,所以他提名章太炎為國民大會第一任議長,汪精衛和張靜江為副議長。
至於陳炯明,王振宇力主其出任監察院院長,因為這個人雖然在曆史上是個反革命,但卻是個難得的清官,剛直不二。適合讓他負責政府未來的反腐敗工作。至於考試院王振宇則不管了,主體還沒起來,這個部門都不知道該存在於哪裏?
接下來就是一些台麵下的約定了,王振宇提出了自己的幾個要求:
第一就是特別行政區概念,所謂特別行政區其實就軍事管理區,這個區域內的非民政事務都是由軍事委員會主抓的,國民政府隻有名義上的管理權,基本上無權過問。
第二就是中華開發總公司,這個涉及行業和領域十分廣泛,而且資本十分雄厚的公司的所有權也劃到了軍事委員會,國民政府隻有征稅的權力,連監管權都沒有。
第三則是銀行,在章太炎的出麵撮合下,王振宇最終選擇了和寧波幫和解。按照彼此的約定,設立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其中湘西商業開發銀行,中華發展建設銀行,國民招商銀行為軍事委員會直屬單位。他們和即將成立的南京光複銀行,以及寧波幫為主體的上海四明銀行一起共同獲得了華幣的發行權。而這才是王振宇自認的最大讓步,誰掌握了金融,誰就掌握了國家,這是王振宇最認同的觀點。所以他必須通過開發總公司和三大銀行牢牢的掌握局麵,這樣就算那天自己意外失手下野,也還有機會重頭再來!
第四就是地方政府的問題,這一點王振宇沒有半點妥協餘地。省一級政府設立省長一職,全權負責民政事務,軍隊不幹涉,省長由國民政府提名,國民大會和各省議會雙重任命才能赴任。而各省均設立軍區,這個軍區嚴格來說不是什麼作戰單位,而是一個後勤單位,他們的工作主要是負責協調地方政府和各地駐軍的關係,負責新兵的招募,國民的動員,預備役的管理,物資的征集以及緊急情況下的特殊軍事行動。他們將和省政府一起,對各省安保總隊負有監督和指揮職能。他們的的級別和武裝動員部相比低半級,但同樣是直接隸屬於總參謀部。每個省級軍區被允許設立二個作戰單位,一個是混成步兵旅(二個步兵團外加一個炮兵營)和一個教導團。省軍區司令員級別定為少將,正師職。特殊情況允許副軍級中將。而在武漢,南京,上海,長沙等省會級城市則還要設立警備區司令部,一般警備區定位旅級單位。
考慮到在國民政府方麵收獲頗多,各方最終都接受了王振宇的這四個條件。
中華民國五年(公元1916年)四月二十五日,全體會議代表從上海移步到了南京市軍事管理委員會駐地,這裏馬上就要被劃為國民政府所在地了。大家在一係列政治協定上簽字,這就基本代表著國民政府誕生了。按照大家的約定,從民國五年五月一日起到民國十年五月一日止,這五年為國民政府督政時期,民國十年元月,在國民政府目前轄區內九省召開議員直選,真正坐到還政於民。其實這個時候約定的各方心裏都是這樣想的,天知道這個約定能不能兌現,過一天是一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