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董文華一直認為,這些錢是自已應該得的,畢竟這麼多事兒,都是經過自已手辦的,就讓封口費吧,也值這個錢了。
正是因為有這種想法,所以董文華才覺得自已得到這些,是理所當然。
不過,現在這一想起來,這些錢,都是他媽的公款,根本就不是鄭全給的,反而鄭全得到的,要比自已多得多。如果這些帳都算在自已身上,不用工作人員提醒自已,董文華也知道,死刑是沒有什麼可懷疑的了。
自已死了,鄭全會想著自已嗎?不可能,人家一家三口,瀟灑的小日子,幾千萬,下輩子都花不了。
當然了,還遠不止是這些。女兒留學,這兩年,不花自已什麼錢了,但出國的前兩年,包括那些保證金,還真的如工作人員說的那樣,幾百萬都是自已出的,那些錢當然也不是自已的了,全部是從高新園區解決的。那時候,鄭全剛把自已搞到手,兩個人正熱乎呢,所以,自已拿著條子,他想都沒想的就簽了字,現在看來,紀委工作人員所說的這些,還真的不是空口無憑,別的不敢說,一個是涉案的數額,一個是自已用在女兒身上的這些錢,紀委肯定掌握了,否則不可能說的這麼準確。
董文華確定下這兩條之後,開始想自已身上究竟貪了有多少錢。
固定資產,是大項,八、九百萬。但這些錢,除了海南的之外,京城的這兩套,加上現在住的,都是以高新園區名義買的,這部分錢,有鄭全的簽字,是經過鄭全同誌的。所以,是否全算在自已的身上,還是有說道的,如果自已到時候堅持說是鄭全為了得到自已,是他贈送給自已,這筆錢很有可能會算在鄭全的頭上。那剩下的,就是海南的這套了。
當年之所以要在海南買這套房子,更多的是看它價格便宜,就在萬全河畔,一百平,連裝修全下來,才六十萬,自已還是能支付得起的。
除了這套房子,就是女兒上學時前兩年開銷了,保證金七十萬;兩年的學費,有七、八十萬,加上花銷,滿打滿算,一百萬。
當然了,自已手裏還有一部分現金,二百來萬。
如果這樣算下來,加在一起,算在自已頭上的,也就是不到四百萬。
四百萬是個什麼罪呢?董文華盡力的回憶著以前自已看過的那些貪官的案例,三千萬的,一般十五年左右,這樣算的話,二百萬一年,自已四百萬,也就是兩年。多算點,翻一倍,四年怎麼著也能擋住了。
想到這兒,董文華突然把眼睛一睜,立馬來了精神,一下子從床沿上跳了起來。
因為她突然腦袋靈光一閃,想起了新聞裏經常說的有立功表現了。
如果自已主動的交待問題,在把手裏的這些不義之財交出去,然後主動的揭發他人,那是不是就不用進去了,很有可能來一個緩刑的,這種情況還是非常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