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九四 法律是給窮人製定的(2 / 2)

按說,無良雇主的失物由警察出麵“破案”之後完璧奉還,那心黑的財主將村婦幹了40天的工錢也支付給人家,彼此一拍兩散,雇主也不能算個為富不仁的東主,農婦雖然不懂事藏匿雇主的手機涉嫌侵占人家的私有財物,但她畢竟不是以占有雇主的手機為目的,而僅僅是拿那個手機當索要薪酬的籌碼使用。發生了這種事兒,就算農婦有點理虧,也是因黑心雇主沒安好心賴賬所引起,若是非要區分責任論是非,也不能說農婦一無是處。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似乎並沒有可驚訝的。而恰恰在這個時候,事情來了一個驚天逆轉:原來這個存心賴保姆工錢的財主,果然是個富可敵國的超級大腕,那個被保姆藏匿的手機,居然是價值近十萬的奢侈到極點的超豪華手機。於是,這位倒黴的保姆,竟然因此而鋃鐺入獄,最後以盜竊罪被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大家看到這裏,一定會突然間明白過來,原來華廈的法律,也是如此,給窮人,挖了這樣深的陷阱,而給無良的財主,卻張開了一把法力無邊的保護傘,而且還理直氣壯!

而我們的這些檢察官,是如何論證保姆的罪行成立: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芸說的欠款一事,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可以這位檢察官也覺得自己這話說得有些昧良心了,所以,趕緊又加了一句)即便如她所說蘇先生欠她的工資,那也不影響她的罪名和量刑,因為欠錢和偷手機是兩個法律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量刑應在10年以上。”

在看看我們這位精英法官是怎麼解釋的:

被告人張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將被害人手機先是放在廚房裏,後又藏匿於樓下的蘿卜坑裏,企圖非法占有,涉案價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張芸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的意見,經查,該案係公安機關通過偵查手段,將張芸作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時,張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張芸又否認自己的盜竊行為,辯解稱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資,其才拿被害人的手機,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張芸的行為構不成自首,故對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看著似乎還真的挑不出毛病來,有更據,白紙黑字。

不得不說,這個案例的檢察官跟法官要麼是天才,要麼與這位賴賬的財主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否則,不會將一個連貫的法律事實,這麼明目張膽的切割成財主賴保姆的工錢,跟保姆藏匿手機,是全然沒有因果關係的兩個事情。並以此作為重判可憐的保姆張芸10年重刑的事實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