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減災是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的簡稱。經過幾十年的實踐,我國的防震減災工作逐漸形成了符合我國國情和適合地震災害特點的工作內容和思路,已經從單純采取震後救災的消極被動狀態轉變為綜合開展震前、震時和震後主動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的多項活動。根據防震減災的內涵,工作內容概括為: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與恢複重建和地震科學技術研究等。
我國防震減災工作,實行的“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工作方針,是指導各項防震減災工作和活動的總原則,也是製定各項防震減災政策必須體現的指導思想。它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從事防震減災工作時,既要關注預防為主這個工作重點,同時又要做好防禦與救助兩個方麵的相互結合,也就是說在做好震前防禦的同時,還必須實施有效的震後救助,隻有這樣才能取得最佳的減輕地震災害的效果。
五項製度:
一是地質災害調查製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二是地質災害預報製度。預報內容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範圍和影響程度等。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部門發布。
三是工程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製度。《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
四是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管理製度。《條例》規定,凡是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都必須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其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相應工作。
五是與建設工程配套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時”製度。《條例》規定,經評估認為可能誘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險性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項措施:
一是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係統。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是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也是預報預警最基本的手段。從我國國情出發,地質災害監測網絡應以群眾監測網絡為基礎、重要城市和重點工程建設區專業骨幹為重點、群專結合的監測網絡。
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製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公布實施。編製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是貫徹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預防為主方針的重要措施。一旦發生災害或出現險情,應啟動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編製和啟動也應該符合地質災害分級分部門管理的原則,即按照特大、大、中、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分別編製和啟動國家、省、市、縣級地質災害預案。本條規定充分體現地質災害救災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協調一致的原則,不同級別的災害發生前後,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有側重地應該采取的措施。
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製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公布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是對行政區內本年度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礦產等產業部門,依據地質災害規劃及上年度地質災害情況,對本年度防治工作做出總體防災方案。不同級別的防治方案各有側重,省級防治方案,以區域災害預報、宏觀防災決策為主,同時兼顧重大地質災害點防治;市、縣級防治方案以掌握的重要地質隱患點防治、減災措施為主。
四是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統一協調相關部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搶險救災機構應當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的原則。地質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的部署和指揮,組織人員疏散避險、救助遇險人員,采取措施組織人員對電源、水源、氣源、熱源實施有效管理,排除險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為了搶險救災和維護社會秩序,還可以實行緊急應急措施,如交通管製;對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統一發放和分配;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和調配搶險設備、物資等。
五是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汛期前根據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變形趨勢,確定地質災害監測點,落實監測點的防災預案,發放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同時,縣、鄉、村層層簽訂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狀,從縣、鄉政府的管理責任人一直落實到村和具體監測責任人,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管理格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規範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複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重要法律,對地震和一些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了規範。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在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踐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災害救助準備措施不足,應急響應機製不完善,災後救助製度缺乏,救助款物監管不嚴等。這就需要通過製定自然災害救助方麵的法規,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不僅涉及政府部門,而且需要社會各方麵的支持和參與。為了進一步明確政府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職責,更好地發揮村委會、居委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製,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村委會、居委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還對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救助的準備、應急救助、災後救助、救助款物管理等進行了規範。
5.2.2健全防震減災法律法規體係
自新中國成立以後,特別是在1966年邢台地震發生後,國家對防震減災工作逐漸重視,在周恩來總理的關懷和支持下,於1971年組建了國家地震局,當時雖然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地震工作管理體係,並確立了“以預防為主”的地震工作方針,但是沒有規範地震工作的法律法規,地震工作主要是開展監測預報,其他方麵僅處於探索學習階段。1976年唐山地震死傷40餘萬人的災難,震驚了世界,也推動了我國防震減災工作向前發展,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地震工作開始逐步法製化、規範化。國務院於1988年發布了《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1995年發布了《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這些條例的出台,雖然對規範防震減災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都是對已有工作經驗的總結和規範,並沒有對以後工作的開展起到太多的指導作用。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震減災工作製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97年12月29日,《防震減災法》在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順利通過,於1998年3月1日起實施。此後,又陸續出台了條例、部門規章等,至此,防震減災法律體係基本形成。
2008年以來,可稱日臻完善階段。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防震減災法》已明顯不能適應形勢變化發展的需要,特別是汶川特大地震,更是反映出防震減災工作的一些新問題,必須對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加以完善。因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決定將《防震減災法》延期審議,認真、全麵、客觀、準確地總結應對汶川地震災害的經驗教訓,對震前、震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新的《防震減災法》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修訂通過的,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防震減災法》是我國第一部防禦地震災害、規範和調整有關社會關係與行為的法律,是防震減災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從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複重建、防震減災工作監督管理等方麵,對防震減災工作進行了規範。
國務院先後又頒布了《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地震監測管理條例》《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條例》5部行政法規,中國地震局製定了8個部門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到目前為止,頒布了30多部防震減災地方性法規。已形成了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組成的防震減災法規體係基本框架。
5.3實施防治措施
地質災害是危害人類安全的自然災害之一。我國地質構造較複雜,自然地質作用及人類工程經濟活動較強烈,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地裂縫及地麵沉降等地質災害較發育。而大多數地質災害的發生與人類不合理的工程活動有關。在農村,因為住宅選址不當,有的村民用含辛茹苦掙來的錢把房屋建到了不穩定的滑坡體上,建在了易發生崩塌的危岩腳下,或是依泥石流溝穀而建,暴雨來時,被地質災害惡魔吞噬。因為缺乏地質常識,有些地方在原本危險的斜坡、溝穀中大興土木,隨意切坡開挖、改變河道、棄土堵溝、修建池塘,這往往引發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防治是人類發揮自身主觀能動性,自覺地采取預防措施,以求力所能及地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工程性預防與非工程性預防兩大部分。工程性預防措施是指人們為了防止建築物在地震時遭受破壞而采取的預防措施,包括選擇場地,采取適當的地基處理措施、合理的結構布局與抗震設計演算和構造措施,采用合適的材料,以及嚴格按抗震設計施工和采取維護保養措施等。非工程性的防禦措施主要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和社會公眾依法開展的各項減災活動,旨在提高防禦地震災害能力,增強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包括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體係、編製防震減災規劃、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適當儲備,以及地震災害保險。
5.3.1地下搞清楚——地質災害調查與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調查主要是將地質災害體的發育過程及其穩定性認識置於首要地位。調查過程中應盡量收集該區域內水文、氣象、地層及岩性資料,並利用簡單、易攜帶的工具和儀器進行大致測量,以此確定地質體的特征、穩定狀態和發展趨勢,為劃分地質災害分區、論證地質災害發生的危險性提供依據。通過環境地質調查和地質災害調查,摸清當地的一些地質環境條件是不是穩定、這個地區是不是有產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要把這些問題都搞清楚以後再考慮建設的安排。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是為適應中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國民經濟建設需要而編製的地震區劃圖。該圖對國土按照可能遭受地震影響的危險程度進行區域劃分,給出了地震動參數區劃結果及其技術要素和使用規定。簡單地說,就是根據不同地區發生地震可能造成的危害,把我們國家分成了“6度區,7度區,8度區和9度區”,相應的不同的區有不同的建房抗震的具體要求。
地震小區劃是根據地震區劃圖及某一區域範圍內的具體場地條件,給出抗震設防要求的詳細分布。《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圖件的比例尺較小,對於某一城市、某一開發區的場地而言,因場地土條件的分布不同,所產生地震動參數的差異未能顯示,因此,有必要以大比例尺的形式,在一個城市或開發區範圍內詳細劃分不同抗震設防要求的小區。
我國的一般建設工程要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給出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做過地震小區劃的地區要根據小區劃結果進行抗震設防。
我們知道,建房時避開地震斷層帶,就可有效防震。如果我們對活動斷層進行了探測工作,在工程建設中,就可以避開活動斷層或采取有效措施,從而保證工程建設的安全。我國已知的主要活動斷層有400餘條,目前,僅對其中40多條主要活動斷層進行過探查,這遠遠不能滿足國家基礎建設和防震減災的需要。因此,我們國家計劃用5年時間完成中國大陸破壞性地震多發地區和主要活動構造帶地震多發地段的3大地震構造區,即華北地震構造區、南北地震構造帶和天山地震構造帶44條主要活動斷層的探測工作。
地質災害評估是對地質災害活動程度及破壞損失情況進行評定估算的工作。對於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地質災害評估的基本方法和主要內容是調查地質災害活動規模,統計地質災害對人口、財產以及資源、環境的破壞程度,核算地質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評定地質災害等級。對於有發生可能但尚未發生的地質災害,地質災害評估是預測評價地質災害的可能程度,對此有人稱之為地質災害風險評估或地質災害風險評價。其基本內容和步驟是:首先分析評價地質災害活動的危險程度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受災體的可能破壞程度,即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價和災害區的易損性評價,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預測地質災害的預期損失,即進行地質災害的破壞損失評價。地質災害評估的基本目的是通過單項指標或綜合指標定量化反映地質災害的主要特點和破壞損失程度,為規劃、部署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依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地周圍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動參數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對於重大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則需通過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果來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5.3.2工程建設選址
在減輕地質災害的有效途徑中,除開展各種類型的地質災害預報預警,製訂應急預案,做好救災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準備工作,提高災後搶險救災能力外,對城鄉建築物及重要工程的選址是最重要的。
1960年2月29日午夜摩洛哥艾加迪爾發生一次5.8級地震,震中烈度竟達Ⅸ度,使這座位於海濱的風景秀麗、旅遊商品中心城市毀於一旦。城市舊區所有建築物倒塌,新區80%以上的現代化商業旅遊建築毀壞,居民住宅區的房屋幾乎全部破壞。地震引起的火災、海嘯等次生災害,使該城市“雪上加霜”,全城3.3萬人,死亡1.2萬人,傷1.3萬人,傷亡率達70%,經濟損失1.2億美元。一次中強地震造成如此慘重的災難,主要原因是這個城市場地條件太差,它建在易產生地基失效造成重災的斷層交叉處和鬆軟的河灘上,地基結構鬆軟,不牢固。因該地區長期無震,所以沒考慮抗震設防。20世紀50年代後,該地區現代化的一座大樓在海灘上建造起來。選址差又無設防的城市在地震時毀於一旦。
新疆烏恰縣的舊城就是建在河床上,由於古河床地層鬆軟,幾次強震使該城受到嚴重破壞,屢毀屢建。1985年的7.4級地震又將該城夷為平地,這才引起人們的重視。在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基礎上,將該縣城移到地基較穩定地帶重建。1996年6.4級地震時,新縣城安然無恙。
經過現場考查和對災害現象進行分析對比研究,一些國內外地質災害事件,都給我們以啟迪。凡是建築在軟弱地基上、斷裂帶上或附近、沿海岸邊、江湖河岸邊的建築物,在突遭大地質災害襲擊時,均造成嚴重破壞。因此,城鎮的規劃和建築物特別是重大建設工程的選址很重要。
實踐中總結出城鎮選址的原則是:避開地震時可能發生地基失效的鬆軟場地,包括河道、山坡、山穀等,要選擇土質結實、地下水埋較深的堅硬場地;對那些無法選擇到好的場地而不得不在較差的場地進行規劃施工建設時,必須對場地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處理。對已建好的工程和建築,要進行處理和加固,使其承受一定強度的地震襲擊;在較軟弱的地基上進行設計建設時,要注意基礎的整體性,防止地震引起動態的和永久性的不均勻變形;在地基穩定的條件下,要考慮結構與地基的振動特性,避免共振影響;不同類型和規模的城市,不同類型和規模的工程建築,所要求的抗震設防標準不同。城鎮總體規劃時,還應考慮防止次生災害,調控工業布局,把不適宜在居住區的工廠逐步外遷。凡是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毒品、細菌以及放射性物質等易於產生次生災害的工廠、倉庫和貨場,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居民區保持足夠的隔離地帶。對於人口密集、商業集中的地區,應限製建造木結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