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文化現象總會具有兩麵性,乃至多麵性,中國書法也不例外。但是,中國書法文化在電視片《中國書法五千年》中隻作了“單向度”表現。也就是說,片子已經確立的主題指向,主要是表現書法的正麵存在形態,而不涉及其他方麵。作為電視片,由於種種原因或許需要這樣。但作為書麵閱讀文本,則應該避免因過於美化而造成的誤導。
從中國文字與書法的發生史上看,中國書法文化有一種與生俱來的“官本位”傳統,這是今人要特別警惕的。這個官本位傳統,讓中國書法文化並不總是那麼美好,並不總是充滿文化建設性的。
中國書法文化的“官本位”傳統,與漢字發生史有著密切關係。
對於國家權力而言,文字的第一功能當然是強化國家統治,加強權力運作效率,知識功能與審美功能等等是要排在後麵的。文字最初係統而持續的創製工作,一定是“有閑階級”實施的。在生產力極度低下的原始時代,這樣的有閑階級一定身在統治階層。文字產生之後的專業使用者,也必然是有閑階級。底層勞動者,是“無暇”成為文字的專業使用者的。如果夏代和夏代之前,也有相對簡單的符號在使用的話,它們一定被酋長、部落長老、巫師所控製,用於當時的“社會管理”。
社會進一步文明化,進入商、周時代之後,文字依然被君主、貞人(宮廷占卜師)、貴族所壟斷。商、周二代無疑是“學在官府”的,字作為“學”的最重要載體和工具,當然也就必然“字在官府”或“書(書法)在官府”。春秋戰國時期固然出現過一段私人辦學時期,但“官府之學”依然存在。這時候是教育的“雙軌製”時代。
到了秦代,政府又上收並壟斷了教育權,還是“學在官府”,盡管與此前“學在官府”具體形式不盡相同。
秦在文字管製方麵超越前代的是,還特別製定了文字書寫的國家標準體係,這是中國第一套明確實施的“字在官府”或“書(書法)在官府”製度。秦朝國祚短暫,不過留下的製度遺產頗為豐厚。
漢代不再堅持“學在官府”的國策,允許私人辦學;但是在天下長期政治大一統的穩定製度管理之下,教材由政府統一頒布,教學標準和人才錄用標準由國家統一製定,以這套辦法達到的國民教育效果,與“學在官府”時代沒有什麼本質不同。在這樣的教育體製之下,文字書寫的國家標準化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所以漢代不用頒布文字書寫的國家標準體係,照樣可以穩固地在全國內實現“書同文”。因為有更加堅實的政治製度和更加細致而深入的教育體製,保證了“字在官府”或“書(書法)在官府”,“書同文”成為深入人心的製度必然。
可以看到,早在中國文字萌芽和發育成長時代,“字在官府”或“書(書法)在官府”的傳統就一直長久保持著。盡管各時期表現形態有所差異,但實質是一致的。文字作為國家政權運作所必需的重要工具,每一個字存在的合法性都必須得到國家認可的,其規範權都是由國家壟斷的。文字架構規則的終極審批權屬於國家,這是不容置疑的。曆史上有過不少私人造字,最終都難以進入社會“流通”。北魏太武帝拓跋燾“初造新字千餘”、唐代武則天造字,都以朝廷詔令開道。
魏太武帝始光二年(425)詔書說:“今製定文字,世所用者,頒下遠近,永為楷式。”(《魏書·世祖紀》)唐永昌元年十一月(689),武則天頒布《改元載初敕》,這時雖然她還沒有代唐立周,但已經自稱為朕,成為事實上的最高統治者。敕文說:“……朕宜以曌為名……特創製一十二字,率先百辟,上有依於古體,下有改於新文,庶保可久之基,方表還淳之意。”此前還有《武氏字海》的撰著與頒行,可見武則天新造文字或許不止“一十二字”。從兩位具有強烈造字熱情的最高統治者身上,都能看出權力對文字的創製欲和控製欲。他們都希望文字“永為楷式”、“保可久之基”。這些深謀遠慮的掌權人,對文字的功能都有清醒認知,頒布新字有標榜新政權威之用。當然,這兩位創製新文字的君主由於個人原因,沒有能夠讓這些新字持久使用。但他們的做法,表明了權力推行文字的力量。
在這樣的傳統中,帝王和政府官員有“師”的身份,是官方教育標準的製定者和執行者,是正統文化資源的優勢占有者和壟斷者,是文字書寫模式的示範者。例如秦朝政府首腦李斯的書體能夠成為全國示範標準,就是製度化的必然。在這樣的製度下,帝王和官員的書法被當作“法書”,被社會推崇和仿效,也是製度造就的專業優勢。
在官本位體製中,哪些字能夠用,寫成什麼樣算“好看”,都由權力說了算。官本位書法體係,有自己的書法評價標準和遊戲規則,並強有力地框定、製約著民間的社會選擇評價體係。官、民兩套評價體係,複雜地相互影響,也交集著矛盾。當然,官方評價標準始終占主導話語地位。
如果說,東漢之前,書法還是廣義的文字書寫之法,還主要是實用性的寫字;那麼,東漢開始,出現文字書寫審美化創作的專門追求,個性藝術家意義上的中國第一代專業書法家出現了。而中國書法史上的第一代藝術家意義上的書法家,絕大多數都有官方身份,這不是偶然的。其書法作品能夠流傳下來的書法家,就更需要官方身份的支撐。其中極少數沒有官階身份的書法家,也是因為特殊關係,得到了官方的特別關注和認可,其書法作品才得以流傳。有一個最突出的例子表明,在官本位的書法傳統中,書法作品流傳對作者政治身份的依賴。
宋淳化三年(992),宋太宗趙炅指令出版《淳化閣帖》十卷。收錄先秦至隋唐一千多年的墨跡,包括103人的420篇書法作品,被後世譽為法帖之冠、叢帖始祖。《淳化閣帖》中的作者編排順序,完全是按照“行政級別”排座次。第一卷專收曆代帝王書法作品,二、三、四卷為曆代名臣書法作品,第五卷是古代諸家法帖,後五卷為二王書法。
《淳化閣帖》之後,法帖刊行幾乎成為書法作品流傳的主要方式。而《淳化閣帖》按照政治身份等級編排書家作品收錄順序的體例,一直被官刻叢帖所沿襲,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模式。就因為這個編排體例,充分體現了中國書法的官本位精神,後續的編輯者自然覺得《淳化閣帖》開創的先例“順理成章”、不容置疑。《淳化閣帖》開創法帖刊行編排體例之時,就有一個“製度文化”的思維定式;流傳開去,更有製度模式的保障。
曆史上那些書法技藝超群而又沒有獨立人格精神、更沒有自主思想品格的書法人士,可以統稱為“書法藝人”。在官本位的傳統型社會,一個“書法藝人”如果一直生活於底層,長期創作於底層,不去打通與上流社會的溝通渠道,他就基本不可能進入共時的書法主流視野,很難得到共時社會書法評價體係的關注,作品也就不可能在身後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