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中行股份和建行股份的成立以及兩大國有商業銀行的陸續上市是中國金融業改革發展曆史進程中的重要事件。中國金融改革的突破,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以產權製度改革為核心的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成敗。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製改造,就是要完成政銀分開,讓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中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機製運行。這對於國有商業銀行避免關聯交易、避免道德風險、探索國有資產管理新模式以及增強信息透明度和社會公開監督具有積極意義。
(四)商業銀行的接管和終止
1.商業銀行的接管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複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接管決定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複正常經營能力;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2.商業銀行的終止
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算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五)商業銀行業務的基本規則
1.存款業務的基本規則
存款人將其款項存人銀行,隻是轉移了對貨幣的實物形態的占用,並未轉移所有權,因此,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並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為保證商業銀行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案例14-3
1995年1月16日,中農信北證業務部與學院路分理處代辦三所簽訂協議書約定,中農信北證業務部一次性存入學院路分理處代辦三所人民幣700萬元,存款到期後如代辦三所未能按期還款,每日按到期本息的萬分之五計算罰息。同日,代辦三所為中農信北證業務部開具了0273531號1年期整存整取儲蓄存款存單。中農信證業務部將700萬元以支票方式交付代辦三所。存款到期後,代辦三所未能還本付息。承接中農信北證業務部債權債務的信達投資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學院路分理處代辦三所的債權債務歸屬單位——農行海澱支行支付存款本金、存款合同約定的利息、逾期利息。
本案中涉及的原學院路分理處代辦三所,屬農行海澱支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非法設立的機構,不具有經營金融業務的主體資格,其所從事的金融性質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應屬無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企業法人在金融機構存款,應首先開立相應的專有賬戶,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本案存款方原中農信北證業務部在未辦理任何開戶手續的前提下將存款本金交於原學院路分理處代辦三所,顯屬違規操作行為,故雙方間簽訂的存款協議以及存單無效。原告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2.貸款業務的基本規則
貸款是銀行向客戶轉讓貨幣資金的使用權,並按約定期限和利息予以回收的信用活動。貸款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業務之一。《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商業銀行貸款,首先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並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製度。其次,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借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商業銀行貸款時,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麵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商業銀行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向其他借款人發放同類貸款的條件。所謂“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因貸款造成的損失,由國務院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3.中間業務的基本規則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範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7月4日發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並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複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製和備案製。適用審批製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審批製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貸款承諾;金融衍生業務;各類投資基金托管;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審批製的其他業務品種。
適用備案製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包括各類彙兌業務;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委托貸款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代理資金清算;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信息谘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谘詢;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保管箱業務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備案製的其他業務品種。
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也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彙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並應當公布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彙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並予以公告,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縮短營業時間。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製定。商業銀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