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4
某省消費者協會接到許多消費者投訴,反映他們在使用某縣的日用化學用品廠生產的增白粉蜜後,不但麵部沒有變白,反而有灼熱感,有的消費者甚至在臉上留下了類似雀斑的深色印記,皮膚受到嚴重的損害。經消費者協會調查,日用化學用品廠生產的增白粉蜜中含有大量的苯酚,苯酚主要用於醫療消毒,在低濃度時可以防止皮膚瘙癢,如果濃度高對皮膚有腐蝕作用。在此增白粉蜜中,苯酚的含量達60%。省消費者協會向當地公安部門做了反映。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日用化學品廠的產品嚴重損害使用者的利益,可能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
思考題:
1.產品質量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及其適用範圍是什麼?
2.我國產品質量監督法律製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3.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有哪些?
4.我國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產品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案例分析:
1.張某買了一台切草機,使用近1年,沒有發生什麼問題。張某的朋友李某將張某的切草機借回家中使用,但在使用中,李某的手被嚴重切傷,住院治療後雖無生命危險,但已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經查,切草機由於缺少一塊安全板,因此稍不留意,手就被切傷。李某認為,自己的手是被張某的切草機切傷的,因此張某應承擔有關損害的費用,但張某認為,自己是無償將切草機借給李某使用,而且切草機在自己處也沒有出現什麼問題,因此拒絕賠償。
問題:
(1)李某是否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應該向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2)若責任主體認為李某不是消費者,且與李某沒有合同關係,因此不應承擔對李某的賠償責任,這一抗辯成立嗎?
2.王某在某百貨公司買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產品合格證。王某買回冰箱後6天,發現冰箱噪音太大。就找百貨公司交涉,百貨公司說冰箱一開始使用時有些噪音是正常的,過一段時間會好。沒過多長時間,冰箱的製冷器又出了問題,到後來完全喪失了冷凍食品的功能,成了一個食品儲藏櫃。王某再去找百貨公司,百貨公司說冰箱不是他們生產的,冰箱不製冷屬冰箱的技術問題,此事隻有生產廠家才能解決,因此讓王某找生產廠家。王某覺得生產廠家離本市有上千公裏,況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來回搬運,隻有先找百貨公司,讓百貨公司找生產廠家。在遭到百貨公司拒絕後,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百貨公司找生產廠家對冰箱進行維修,如修不好,應負責退貨。
問題:某百貨公司對售出的有瑕疵的產品是否應負責任,為什麼?
§§第十一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