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3 / 3)

(十)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製交易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主要是兩種,其一是公用企業,其二是其他依法不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公用企業主要包括電力、自來水、熱水、煤氣、通訊、公共交通等領域。所謂“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是指在特定的市場上,一個經營者處於無競爭的狀態或取得了壓倒性和排除競爭的能力,也指兩個以上經營者不進行價格競爭,而在它們對外的關係上具有上述地位和能力。

從行為的客觀方麵來看,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往往與這些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直接關係,而且,被指定的經營者和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之間有著某種利益關係,如是其下屬企業等。同時,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在實施這一行為時往往采用軟硬兼施的手段,如以這種商品質量好、符合使用要求等理由為借口,或者以削減、停止商品或服務相威脅,迫使他人接受其條件。

由於這類行為限製了用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將生活同種商品的其他經營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場之外,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機製的正常運行,因此被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十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製競爭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製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一般說來,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是規範經營者的市場交易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行為列入調整的範圍,這是我國立法的特點之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製競爭的行為有: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製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限製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其中,前兩類限製競爭的行為屬於超經濟強製交易的行為,其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對正常的公平競爭秩序橫加幹涉,不僅會損害廣大消費者的權益、限製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而且會滋生權錢交易、官商結合等腐敗現象。後兩類限製競爭的行為也被稱為地區封鎖。所謂地區封鎖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所屬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市場壁壘的行為以及由該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市場壁壘後果。地區封鎖實際上是一種行政性壟斷。地區封鎖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消極現象。地區封鎖從狹隘的地方利益出發,采用不合理的甚至是違法的行政手段,人為地阻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限製地區之間的貿易往來,阻礙產業、產品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加劇了地區間的經濟矛盾和發展不平衡,保護了落後企業和落後產品,削弱了企業改進技術和管理的積極性。因此,地區封鎖是一種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也是一種應被法律嚴厲製止的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

案例9-3

2004年6月,某縣啤酒廠向縣政府報告,由於今年來外地啤酒大量湧入,本縣的啤酒銷售困難,影響全縣的財政收入,請縣政府想法予以幫助。縣長辦公會後,縣政府辦公室以縣政府的名義向全縣的批發、零售商業企業及其他經營戶,下發文件規定,從2004年7月15日開始,必須統一經銷當地某啤酒廠的啤酒,現存外地啤酒一律在7月15日前降價銷售完畢,否則將予以查封扣押,處以罰款,並追究有關部門人員的行政責任。此後,某縣啤酒廠的銷售收入果然直線上升,不但完成了預期的利潤指標,而且超額150萬元。2004年10月,外地啤酒廠向市工商局反映了上述情況。市工商局經過調查,認定某縣政府濫用行政權力限製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場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的規定,市工商局將調查情況及處理建議上報市政府。市政府作出了處理決定,責令某縣政府予以改正,並給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本案中縣政府作為一級地方政府,本身負有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的責任。然而,在本案中該縣政府卻把地方利益置於法律之上,作出限製競爭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

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的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也有權依法對這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具體有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衛生管理部門等。

同時,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二)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為了保證《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得到貫徹和實施,該法還規定了負責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反法律規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其違法行為而應當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隻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民事責任的意義在於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權益不受損害,以及受到損害時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

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行政責任的目的在於利用行政處罰的手段使被破壞的市場經濟競爭秩序得以恢複。該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l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反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製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製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下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進行的最為嚴厲的法律製裁,適用於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隻是做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事法律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