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其特定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這裏,債務人或第三人被稱為出質人,債權人被稱為質權人,用於作為擔保的財產被稱為質物。
(一)質押的形式
質押的形式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原則上,除不動產及法律禁止流通的動產外,其他一切動產都可設定質押。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具有財產內容並可以轉讓的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包括: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的內容。質押合同的內容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物移交的時間;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三)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質權人的權利包括對質物享有占有權和留置權;有收取孳息的權利;可以就質物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權人的義務包括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而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五、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為保證留置權人權益,《擔保法》對留置的財產的價值做了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沒有約定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六、定金
定金,是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定金屬於金錢擔保。相關內容詳見本章第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