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製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冒充注冊商標的;違反本法第10條禁止使用標誌規定的;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案例7-3
甲公司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乙廠使用其“叮咚牌”飲料注冊商標。對於乙廠生產銷售,“叮咚牌”飲料的質量事宜,甲公司不必過問,由乙廠自行負責,這種做法是否正確?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本案中,合同約定甲公司不過問乙公司商品質量的做法是違法的。
五、商標權的保護
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有效維護注冊商標的信譽,保證商品的質量和服務質量,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證。我國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製裁而實現的。我國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形式分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
(一)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該行為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侵犯商標專用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而擅自實施的行為;第二,主觀上一般須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個方麵;第三,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項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第四,商標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2.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10類: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將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經銷侵權產品的行為;故意為侵權產品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注冊商標侵權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依法給予下列行政處理: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企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業者因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對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有權造成損害,應依法承擔的經濟後果。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而造成注冊商標所有人損失的,工商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或判決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企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業者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因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損害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有權,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而構成犯罪,應依據刑法的刑事處罰後果。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7-4
1991年1月,原告北京甲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大磨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是麵包。1992年10月,甲公司與被告北京乙商場簽訂了代銷麵包協議約定:被告設“大磨坊”專櫃出售原告生產的麵包。合同簽訂後,履行期間雙方未曾有過糾紛。從1993年4月起,原告未再給被告供過貨。同年6月,原告代理人前往被告處查看,發現被告為代銷原告產品設置的“大磨坊”麵包專櫃中仍有與大磨坊麵包外形一致的麵包出售,商品標價簽上注明產地為大磨坊。原告遂以其注冊商標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本案中,被告乙商場未經原告甲公司許可,在“大磨坊”麵包專櫃經銷與“大磨坊”麵包外形一致的其他廠家的麵包,足以使消費者混淆不同廠家所生產的麵包,導致消費者誤購,損害了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原告的利益,其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