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而舉辦的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有:
第一,中外合營者共同作為合營企業設立人和股東,合營各方在企業中的地位平等,權利義務相一致。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條規定,外方合營者為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中方合營者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各方投資人的地位平等,依據投資的多寡,各方取得經營管理權並分配利潤。
第二,由於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中國法人資格,因而中外投資者以其投資額或持有股份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是由中外合營者組織的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董事會在合營各方委派人員中聘任。
第四,合營企業中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合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方合營者投資的,合營企業應產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外方的投入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合營企業注冊資本采用折衷資本製,可分期繳納,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少。
第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多設有合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彙收入;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有損中國主權的;違反中國法律的;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造成環境汙染的;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我國商務部審查批準。批準後,由商務部發給批準證書。凡具備下列條件的,由商務部授權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金額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落實的;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麵的全國平衡的。
(二)設立合營企業的程序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合營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由中國合營者向企業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其次,由中國合營者呈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後,合營各方可商簽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草本。
再次,由中國合營者向審批機關呈報設立合營企業的有關正式文件。審批機關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後由審批機關發給批準證書。中國合營者呈報設立合營企業的有關正式文件主要有: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合營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最後,合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書後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營企業成立之日。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
(一)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是法人企業賴以存在並進行商業活動的基本物質條件,它源於企業設立者的直接投入,注冊資本一旦投入就不允許投資者隨意撤回。注冊資本的總額以及各投資方認繳的數額、投入的方式、投資到位的期限應當在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中明確規定。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投資各方約定的外國貨幣表示。合資企業成立前,應當確定注冊資本。合資企業成立後,非經嚴格的減資程序不允許減少其注冊資本;合營企業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進行轉讓,需經他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同時還應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法律之所以強調注冊資本的穩定性,是基於這樣的立法意圖:要穩定企業的實收資本額度,穩定合營關係。注冊資本代表企業的信用程度,可對債權人利益提供物質保障。注冊資本是合營企業承擔風險責任的限度,是進行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股權體現和利潤分配的法律依據。
(二)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勢必因生產規模的正常要求和擴大要求而需要更多的借入資本。這種借入資本的總量在企業設立時要求有一個預先的估計,確定一個基本的數額,以防止企業借入資本過大給合營各方及債權人帶來較大風險。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借入資本之和就是投資總額。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正確、合理的比例關係。如果合營企業的出資額之和達不到投資總額,可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進行借款。根據《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為: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