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2 / 3)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對債權人而言,公司的分立將引起公司財產及其債務狀況的變化,直接關係其債權的實現。因此,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3)由分立後的各公司代表簽署內部分立協議

公司分立經股東會和債權人通過後,由分立後的各公司的代表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就資產分割、債權債務的分擔、股權安排等事項及其具體實施辦法達成一致協議。該協議不得與股東會決議相抵觸,否則協議無效。該協議對分立後的各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4)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分割的具體數額和辦法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和分立協議進行。分割時公司應當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5)申請登記

派生分立後存續的公司,其股東、資本等發生了變化,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新設分立時新設的公司應依法辦理設立登記。分立後解散的公司,應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登記後,還應辦理公告。但該公告非分立之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僅起告知公眾之作用。

4.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引起公司的變更、解散和新設。對進行分立的公司本身而言,分立可能導致其解散或資本和股東的變更。對於股東而言,分立引起其與原公司關係及其股權的數量和結構等的變化。對債權人而言,分立引起債務人主體的變化。分立應當公平善意地進行,若分立過程中財產分割不公或以分立作為逃避債務的手段,股東、債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救濟。實踐中,有的公司為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將公司中經營較好的部分單獨分出來,成立一個新的公司;或將公司的資產轉移到新設的公司,由隻剩下一個空殼的公司承擔債務。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危害社會的經濟秩序。對此,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分立無效。

(三)公司組織的變更

1.公司組織變更概念

公司組織的變更,是指不中斷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將公司由一種法定形態變為另一種法定形態的行為。各國公司法為了使投資者迅速、經濟地改變公司形態,均規定了公司的組織變更製度,使公司無須中斷營業和法人人格,通過履行一係列法定程序達到變更公司形式的目的。我國公司法也確認了這一製度。

2.公司組織變更的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條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3.公司組織變更的程序

首先,擬訂變更辦法。公司進行變更前,應由公司負責人擬訂變更辦法,就變更後公司的名稱、股權的安排、公司組織機構等提出初步方案。其次,通過變更決議。公司的變更涉及股東責任,與股東關係重大,故必須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再次,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公司組織變更後,股東在公司中的權益和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而股東的權益和責任則取決於變更時公司的財產狀況。因此,變更時應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作為確定股東權益和責任的基礎。第四,向債權人進行通知和公告。進行組織變更的公司應在法定期限內將公司變更的有關事項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對公司的變更持有異議的債權人,應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若債權人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承認變更;債權人提出異議的,公司應進行清償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最後,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停止營業活動並逐漸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它是公司主體資格消滅的必經程序。可見,當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其法人資格尚未消滅,在清算範圍內,其法人資格仍視為存續。

公司雖已解散,但其法人資格在清算終結前視為繼續存在,從未間斷,而且與清算前的公司法人資格並無本質區別,隻是權利能力範圍有所縮小而已。清算中公司雖不再享有從事營業活動的權利,但在清算的目的範圍內,與解散前的公司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在清算期間,公司自然地、概括地承受著公司正常存續期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

2.公司解散的原因

從各國立法規定看,公司解散可以分為自願解散和被迫解散兩類。

公司自願解散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公司存續期間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發生。在公司章程訂有經營期限時,如沒有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規定延長期限,當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公司即當解散。無須股東會另行作出解散決議。我國《公司法》第82條第10款規定,股份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當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即可解散公司,按照章程規定的清算辦法進行清算。第二,公司權力機關決定解散。雖無法定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在經營中認為必要時,經公司權力機關的決議可以解散公司。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第三,公司的合並和分立。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合並或分立,公司的合並和分立會導致部分公司的解散。公司因合並和分立而解散,無須進行清算。

公司被迫解散的原因:第一,法院判決解散。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發生嚴重損害,或者公司財產的管理和處分顯著失當、危及公司的存續或有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時,法院可根據股東的申請,裁定解散公司。第二,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當公司設立或營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時,行政主管機關可依法解散公司。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情節嚴重者;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或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檢,在寬限期內仍不接受年檢的;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公司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不一致,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主管部門取締公司或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均可導致公司的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