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司的基本法律製度(1 / 3)

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一)公司的名稱

公司的名稱,是公司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公司名稱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確認,並依法進行登記。在確定公司名稱時,必須遵守公司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等相關法規對於企業名稱的要求。

我國《公司法》第9條規定,依照該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字樣;依照該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有限”字樣標明了股東對公司責任的有限性,對於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公司名稱一經登記便具有了排他的效力,有權排除其他公司登記使用同一名稱,也有權禁止其他公司不當使用同一名稱。

(二)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總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所在地。公司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它決定政府管理機關監督權的行使;是據以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也成為政府納稅的依據;同時也是國際私法上確定適用何國法律的標準。

住所是公司章程應記載並依法登記的重要事項。《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一個公司隻能有一個住所,該住所必須處於該公司登記機關所轄的區域之內。在公司有幾個辦事機構的情況下,應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實際運作情況,在統轄公司全部事務和分支機構的辦事機構所在地辦理公司登記,一旦登記確定公司的住所,該住所便具有法律效力。登記以後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發生變更的,如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不得以其住所變更對抗其他人。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也有營業場所,並須在營業場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我國法律不承認公司可以有多個住所,因而分公司的營業場所所在地不具有住所的地位或效力。

二、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依法製定的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麵文件,是股東共同意誌的體現,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為準則,是公司設立和存續的行為要件。章程是關於公司內部的組織和行為的根本規則,章程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可以根據股東意願確定,它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生效。公司章程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公司章程是特定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設立與運行的根本規則。公司章程所確認的公司行為準則是其他內部規章的依據,公司的其他規章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

第二,公司章程必須全麵反映法律的強製性規定。對涉及公司法的強製性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都必須全麵反映,不得改變,不得遺漏,公司可以在與不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前提下增加特殊規定和其他任意性規定。

第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規範。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自行製訂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且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內部規章,具有自治規範的特征。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指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在公司法理論上,一般將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三類: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即法律明確規定每個公司章程都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其中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公司章程將歸於無效。我國《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即由法律列舉的,由公司章程製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的事項。該類事項非經記載於公司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但該項無效並不導致整個章程無效。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

即法律並無規定,是否記載於章程由公司章程製訂人根據其公司實際予以確定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將發生效力,如果某事項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任意記載事項,也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既具有對內的法律效力,也具有對外的法律效力。

1.公司章程對內的效力

公司章程實際上是公司與其股東和董事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任何一方均應根據公司章程享受自己的權利和承擔自己的義務。如果某一方違反自己的義務並因此而損害他人的權利,應對他方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章程為公司與其成員以及成員與成員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論根據,對於公司成員的保護和公司組織的穩定起了重大作用。

2.公司章程對第三人的效力

傳統公司法認為,當公司章程一旦注冊登記,則不僅對公司成員產生約束力,而且還對公司債權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公司債權人要同公司從事交易,他們應當到公司章程注冊登記機構查閱公司的章程並了解公司的有關信息。如果公司債權人完全可以查閱公司章程的內容並掌握和清楚地了解公司的有關信息而不去查閱、了解和掌握此種信息,則公司債權人應當承擔與公司從事交易的不利後果。

三、公司資本

(一)公司資本的概念

資本是公司存在和運作的基礎,是對債權人的基本擔保,也是股東對於公司享有權益的基礎和表現形式。

1.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又稱法定資本或法定資本金。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或實收股本總額。可見,公司的注冊資本與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股本或公司實有的資本金可能是不一致的。隻有在股東實際繳付了認繳的出資或股本以後才允許公司登記的情況下,二者才是一致的。

2.資本金和股本

資本金又稱股本,是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在股票溢價發行或股東未實際繳付所認繳的出資或股本即進行公司登記的情況下,股東實際繳付的小資金額或股款,與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不一致,所以在股東認繳的出資或股本實際上未繳足或未繳付的情況下,如果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比例沒有變更,則直至公司終止,該股東仍應在其認繳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補足其未繳付的出資或股本,如公司解散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向股東收取其已認繳而未繳的出資或股金。

3.資產

公司的資產,是指公司資本與負債之和,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遞延資產。固定資產包括建築物、設備、運輸工具、長期投資、長期債權、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流動資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存款、庫存品和短期債權;遞延資產是指有待逐年攤銷的費用,會計上將其列為資產。資產是公司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公司資產與公司的注冊資本或資本金是不一致的。公司資產中包含由負債形成的資產,所以其價值通常高於注冊資本或資本金;但資產也可能被損耗、消耗、轉讓或浪費殆盡,以致公司無法繼續生存,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也會因此受到影響。

4.淨資產

公司的淨資產,是指公司全部資產減去負債後的淨額。淨資產屬於公司股東的實際權益或所有者權益,也是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的利潤等。經營良好的公司,其淨資產可能數倍、數十倍於公司的注冊資本或資本金;公司經營不善的,則可能資不抵債,淨資產為零或負數。

(二)公司資本“三原則”

為使公司擁有、維持其得以運作及從事活動的必要的資本,公司法上形成了一係列相關規定,稱為公司資本“三原則”。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因而“三原則”集中體現在股份公司製度中。但有限公司也在相當程度上具有資合性質,故而資本“三原則”對有限公司也是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