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在計劃經濟的體製下,經濟法立法呈現出強烈的計劃性、行政性、臨時性的特點。這一時期,經濟法主要表現為配合國家經濟政策執行的一種工具,主要在企業組織管理、計劃管理、行業管理、財稅金融、價格、社會保障6個方麵製定了相關經濟政策和法規。
1979年以後,我國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為中心上來,開始進行經濟立法工作,製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規,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法律體係。至1992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製定有關經濟法律法規600餘件,這一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逐漸形成,雖然有相當數量的經濟立法,為經濟發展與繁榮奠定了基礎,但經濟法立法仍然具有較為濃厚的計劃經濟的色彩;經濟法依然被作為管理經濟的法,不能準確的表現出國家幹預或協調經濟運行的法;此時的立法尚不能適應市場機製,具有較濃厚的部門利益。
1992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大決策被確立,經濟法的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體係初步形成。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各級立法機關在10多年的時間裏,圍繞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在規製市場主體、調整市場運行、經行宏觀調控和實施公平分配等方麵,製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這一時期的經濟法日以充分反映和體現出政府以宏觀調控等間接手段協調經濟運行,加強了宏觀調控的立法,經濟法調節政府與市場的功能和作用逐漸顯現,有力地推進了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
三、經濟法的新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區域化迅速發展的今天,為加快我國市場經濟進程,完善市場經濟秩序,要進一步加大對外資的吸引和利用。為此,中國經濟法還需在諸多具體法律製度方麵作出相應的調整,使外國直接投資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對外國直接投資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結束內、外資分別立法的“雙軌製”模式,實現內、外資統一立法。
知識經濟作為當今世界一種新型、富有生命力的經濟形態,正在蓬勃興起。知識經濟是第三次產業革命,將成為21世紀的主導型經濟形態,將把人類社會帶入一個新的時代。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為加速中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可持續發展道路,落實科教興國戰略,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提供了難得的機遇。經濟法應向高科技產業傾斜,培養以高科技為基礎的先導產業和支柱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加速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使中國走出一條工業化與信息化同步推進的現代化產業發展之路。通過市場規製法,依法承認、保護和發展知識資本,鼓勵技術創新,鼓勵知識進入市場,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調動科技工作者努力創新和進取的積極性,從而為發展知識經濟創造良好的法製環境。知識經濟的發展引發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無法依賴現有的經濟法製來解決。例如,信息高速公路向傳統的知識產權法製提出了挑戰;世界貿易無紙化引發了如何防止欺詐和欺詐的風險如何分擔等難題;金融電子化帶來了電子資金轉賬、電子信用卡、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互換等新業務;知識經濟下的經濟安全、社會安全和秘密信息權如何保護;稅收、外彙、商品貿易如何控製;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如何保護等等。這些問題是中國經濟法的新問題,它要求中國經濟法通過自我調整,以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需要。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後,新時期的經濟法應是WTO規則指導下的經濟法。要求國內經濟法在市場主體法、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等方麵,遵守其規則,使我們的法律製度與其不相抵觸。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無論是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西方的市場經濟,都是國家宏觀調控下,運用法律手段規範市場主體和市場運行,對市場經濟的各種調控手段,也都依靠法律的強製力。經濟法的建立保護了市場經濟所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已經建立的市場經濟秩序。經濟法的不斷完善保障和推動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發展。經濟法的發展將體現在培育真正合格的、活躍的市場主體,奠定發展市場經濟的基礎;培育完善、統一、開放的市場體係,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充分保障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實現經濟發展的事前調節作用,使市場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