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隨著我國逐步進入“以工養農”的時代,以及國家惠農政策、集體土地征收等帶來的經濟利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性越發顯現。本篇闡述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使用、流轉、征收等方麵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針對現實生活中比較集中和敏感的問題,如村委會成員私自發包土地、農村集體成員資格的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以案例的方式加以闡述和分析。
1什麼是集體所有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是指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可見,我國土地的所有者隻有2種,即國家和集體。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城市市區、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為國有的土地、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等。除國家所有土地外,其他土地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也屬於集體所有。另外,現實中,根據具體情況又分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3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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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任何農戶個人或家庭對特定土地(包括自家的承包地、宅基地等)享有的都僅僅是一種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因此,其權利不具有絕對性,而是受到某種限製。另外,集體所有土地可以轉變為國有土地,但其要履行嚴格行政審批程序,審批機關限於國務院和省(直轄市、自治區)級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限。
2什麼是農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按照土地用途,我國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並且執行“嚴格限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製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的土地政策。所謂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含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菜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麵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由於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地少人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須確保一定的農用地質量和數量。同時,為了確保全國人民的吃飯問題,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製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同時,大多數情況下(80%),耕地都屬於基本農田,而因建設用地需要征收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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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是農業長遠發展的根本,也是我國社會穩定的根本,因此,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珍惜農用地,同時,對破壞、浪費、違法征用和占用農用地的現象要及時檢舉揭發。
3農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主要有2種:
(1)家庭承包方式這是以家庭為經營單位,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方式,又名“按戶承包、按人分地”。要求:①承包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無權承包;②必須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而非以任何家庭成員個人名義承包;③可以承包土地的數量取決於該戶家庭成員的人數。該種承包方式是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方式的主要方式。
(2)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對於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現實生活中往往包括村集體預留機動地,可以采取這種方式。這種承包模式下,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是家庭名義承包,也可以以個人名義承包。該種承包模式下要注意:①事先、事中、事後信息和程序的公開;②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③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時,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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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以及中央關於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政策的精神,目前農村絕大部分土地已經按照家庭承包方式進行了承包,在3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承包期屆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權繼續承包。農民如要承包新的土地,隻能承包“四荒地”或者從其他農戶手中通過流轉取得。
4農村土地的承包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擁有下列權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要承擔下列義務:
①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②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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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朋友在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帶來的利益的同時,不要忘了要維持承包地的農業用途,不要涸澤而漁,要合理利用土地,否則就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的規定,農村土地的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③製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的規定,農村土地發包方要承擔下列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幹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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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發包方的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村委會、村民小組),不能認為土地發包一完成,自己便萬事大吉,仍然要對承包農戶是否合理利用土地進行監督,也不能認為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任意幹涉承包農戶的正當經營。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該如何簽訂?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發包雙方應當簽訂書麵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當包括:
①發包方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住所;承包方的名稱(自然人為姓名)、住所;
②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麵積、質量等級;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的用途;
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⑥違約責任。
另外,對於轉包問題、遇政府征用問題、自然災害造成的土地滅失問題、發包方依法履行內部程序等方麵問題也應該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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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土地承包時(尤其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一定要簽訂書麵合同。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往往會針對不同的土地承包類型擬定一些標準的合同文本格式,對村委會、村民小組等具體發包方而言,一定要仔細參考該類合同文本,並在谘詢了解的基礎上針對發包地塊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以求得合同內容的全麵、清楚、嚴謹,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可能情況下,最好對合同進行公證。
7農戶子女升學後村委會能否收回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該法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可見,村委會不得以農戶子女升學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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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某係江蘇省某村村民,全家共5口人。1999年春,葉某代表全家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本村6畝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05年10月,葉某的女兒考上大學。次年夏,村委會以葉某女兒已考上大學到外地就讀,戶口已不在本村為由,將屬於葉某女兒的1.2畝承包地抽回,另行發包給本村村民錢某。在多次索要該承包地未果的情況下,葉某將村委會與錢某一並訴諸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返還其被占承包地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認為,原告葉某與村委會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實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在承包期內,被告村委會無權抽回葉某的承包地另行發包給他人;由於該宗土地被被告錢某所占有,故應由錢某返還。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錢某限期返還葉某的1.2畝承包地,訴訟費由被告村委會負擔。
8農村婦女出嫁(離婚)後,村集體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見,農村婦女出嫁(離婚)後,村集體收回其承包土地的前提,是其在其他地方又獲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否則,不得收回。結合我國二輪土地承包基本在1999年左右已經完成的實際情況,現在離婚或出嫁的婦女已經不可能在其他地方再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村集體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案例卡片
祁某係某村農民,1999年1月,以祁某為戶主的一家6口承包了本村12畝家庭承包地,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03年12月,祁某女兒結婚嫁到外村,由於該村所留機動地緊張,致其在夫家始終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4年7月,祁某所在村委會依據自定的村規民約,抽回了祁某女兒2畝承包地,作為家庭承包地補給本村村民魏某經營管理。後來,祁某認識到村委會收地的行為違法,多次要求返還卻遭拒絕。2006年9月,祁某以侵害其承包地使用權為由,將村委會及村民魏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兩被告歸還2畝承包地的使用權並賠償2年的承包經營損失3200元。被告村委會辯稱,村規民約是村委會與全體村民集體約定的,屬雙方自願行為。據此在祁女婚遷後抽地是沿襲傳統做法,村裏多年來抽、補土地都是這樣辦的,符合群眾利益和村情民意,村委會並未侵權,故拒絕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在二輪土地承包時,被告村委會在本村形成如下不成文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出生、遷入的均可分得承包地;在6月30日前婚遷或亡故的都將承包地收回,用於在人地發生矛盾時補地。另祁某與村委均認可,被收回的2畝地2年純收
入約為2400元。法院認為,祁某作為本村農民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及黨的有關政策,並經縣政府確權,為有效合同,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承包期內,祁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未經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收回。被告村委會以祁某女兒婚嫁外村為由收地的行為,既無法定事由亦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返還。但由於該承包地已承包給魏某,由村委會返還已不可能,應由魏某返還。村委會違法收地給祁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可據雙方對農作物純收入的認可數並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認。遂依法判決魏某返還祁某原承包地2畝;被告村委會賠償祁某2400元經濟損失並全額承擔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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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姑娘不是潑出去的水,娶進來的媳婦未必是外來人,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否則,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9離婚後,女方能否要求分割自己的承包土地份額?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第30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見,對於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明確進行了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係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可見,夫妻離婚後,女方有權要求分割自己的土地承包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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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女)與朱某原係夫妻關係。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兩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合計5人作為一個家庭聯產承包戶承包了5畝地(折實後麵積)。2002年11月,張某某與朱某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時,法院未處理張某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離婚後,張某某的1畝承包地(折實後麵積)一直由朱某家耕種。近年來張某某多次要求朱某退還其承包地,均遭拒絕,經鄉、村組織調解處理亦未果,後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享有承包經營權,並判令被告交給其1畝承包地。
法院審理後認為:婦女離婚後,其土地承包權應當受到保障。本案中,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朱某在離婚時未處理原告張某某的承包地,其承包地一直由被告家耕種,原告張某某在此情形下有權要求被告退還其承包地,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如下:原告張某某享有被告朱某戶下5畝承包地(折實後麵積)中1畝承包地(折實後麵積)的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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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價值日益凸顯的今天,農村夫婦離婚時一定不要忘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按份分割,否則,日後再通過訴訟解決將費時費力。
延伸解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的,離婚時,女方能否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首先區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資格,正確區分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具體來說:①夫妻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作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對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②夫妻雙方作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夫妻共同財產;③結婚時,夫妻一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一直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為取得方的婚前個人財產;④結婚時,夫妻一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一直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婚後雙方對土地進行了改良,或婚後雙方在承包土地上種植了農作物並共同進行了經營和管理,對涉及改良方麵的費用以及通過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後種植的地上附著物,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0承包的土地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承包的土地能否繼承,取決於承包方式和承包地性質:①對於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個別家庭成員亡故後,該承包土地繼續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②如果承包戶名下的全部家庭成員死亡,則要考慮土地性質,如果屬於林地,則可以繼承;如果不屬於林地,則村集體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繼承,但其承包收益可以繼承;③對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