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委員會的設置、組織和工作原則
1.居民委員會的設置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2.居民委員會的組織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多民族居住的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的成員(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選舉產生。年滿18周歲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3.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
(二)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7.對編入居民小組的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進行監督和教育。
“參考資料”
[11-2]新中國居民委員會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城鎮廢除了保甲製度,建立了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協助政府維護社會治安,宣傳政策法令,改革陳規陋俗和做好居民的福利設施、生活服務等工作。195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後,居民委員會明確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街道辦事處或區、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