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3 / 3)

[10-19]公務員忠誠案

1.事件概要

1975年“公務員忠誠案”緣由於基爾大學的一名法律係畢業生。該學生在大學期間曾經參加了一個叫做“紅色細胞”的極端學生組織,並出席其會議。所以,州政府根據州“公務員忠誠法令”的規定禁止他參加州司法與行政機構的實習。他在州行政法院提起申訴,要求法院維護其繼續深造的權利。州行政法院懷疑該州的“公務員忠誠法令”可能違反了基本法第3條規定的平等原則、第5條規定的言論自由、第12條規定的選擇職業的自由、第21條規定的政黨受到特殊保障以及第33條規定的公務員的權利與責任等規定,因此,將該案件提交到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憲法法院在審查該州“公務員忠誠法令”的過程中,判定該法令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2.判決內容

聯邦憲法法院第2法庭在判決中,就“公務員忠誠案”提出以下意見:

公務員的忠誠起源於現代行政國家的要求,也就是說,職業公共服務必須忠於國家及其憲政秩序。當然,公務員可以批評政府,並且支持改變現狀的建議,但這些僅限於憲政秩序的範圍之內。從聯邦基本法的條文來看,這部憲法的價值並非完全中立的,憲法不允許破壞民主秩序的行為的存在,所以,也就禁止國家去接受那些排斥與反對自由民主秩序、法治和社會福利國家整體的公務申請人。因此,公務員相對國家來說具有特殊的責任。所以,本案涉及州“公務員忠誠令”並沒有超出合憲的範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尤其是執法程序存在著一些問題,此外,憲法法院中的少數派法官還主張,在憲法法院沒有宣布某個組織為違憲組織時,任何組織也不得被視為違憲組織,而學生參加學習也不宜對其施加忠誠的要求。

“複習思考題”

一、問答題

1.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有哪些?

2.簡述全國人大的性質、地位和職權?

3.簡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限?

4.簡述國務院的領導體製?

5.國家主席的性質、地位和職權?

6.全國人大代表的基本權利?

7.中央軍委的性質地位和領導體製?

二、討論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21號令: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圖》已經於1997年5月7日國務院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討論:

(1)國務院的性質是什麼?

(2)憲法第8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3)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關係是什麼?

討論要點提示:

(1)憲法第8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有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的職權。

(3)在我國,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從屬於全國人大,通過領導和管理各方麵的行政工作來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和決議。國務院依照全國人大的決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圖》,充分體現了國務院在憲法規定範圍內行使職權,也體現了憲法在現實生活中的權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2.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刑法》。經過18年的司法實踐,有必要對《刑法》進行修改,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正的《刑法》,由國家主席簽署,並於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從此,新中國成立後,一部更加統一、更加完備的刑法典麵世了。討論:

(1)刑法修訂的程序是什麼?

(2)憲法第5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3)由國家主席簽署的憲法依據是什麼?

討論要點提示:

(1)刑法的修訂,完全是按照憲法規定的立法程序完成的。從修改、通過、頒布到實施都遵循憲法的有關規定。

(2)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這是國家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刑法屬於國家的基本法律,它的修訂都是在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範圍內和立法程序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

(3)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體現了國家主席行使的憲法第80條賦予的職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

3.1998年湖北省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市政府作了《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工作報告,但因該報告中有許多數據過分誇張、虛報現象嚴重而未得到與會代表的肯定。該工作報告未被通過和批準,引起社會關注。討論:

(1)此事例的性質是什麼?

(2)市政府工作報告中反映的問題的性質是什麼?

(3)市人大沒有通過和批準市政府工作報告的憲法依據是什麼?討論要點提示:

(1)這是一起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典型事例。

(2)市政府工作報告中“許多數據過分誇張”,不僅是工作態度問題,也是能否嚴格依法行政的問題。

(3)憲法第9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武漢市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體現了憲法關於政府與人大關係的規定,而市人大沒有通過和批準市政府的工作報告,則體現了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製約。

4.據報道,江蘇省的一個鎮領導職務嚴重超編,現共有正副鎮長和黨委書記共30多人,針對這一現象,江蘇省有關部門決定推出公務員退出製進行治理。討論:

(1)設立國家機關的根據及宗旨是什麼?它有什麼特點?

(2)該鎮正副鎮長和黨委書記多達30餘人的現象違背了憲法的什麼原則?討論要點提示:

(1)在我國,國家機關是為實現國家權力和職能而設立的,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因而它應該是精簡、高效和充滿活力的。

(2)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並規定:要“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本事例中,一個鎮正副鎮長和黨委書記就有30多人,必然會產生機構重疊、臃腫、職責不明、人浮於事、扯皮推諉、辦事效率低下的弊病,這也是違背憲法精神的。

三、事例分析

1.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後,張的親屬懷疑張被佘殺害。同年4月11日,雁門口鎮呂衝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京山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經京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訴。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1995年5月15日原荊州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退回補充偵查。1997年因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檢察院1997年11月23日將此案呈送荊門市檢察院起訴。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訴,同年9月22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監獄服刑。2005年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接到好幾個電話,都說張在玉回來了。為了核實消息。他撥通了張在玉哥哥的電話,當真真切切地得到證實時,佘鎖林立刻想到了還在獄中的弟弟,於是,他馬上報了警。2005年3月30日下午,京山縣法院決定對佘祥林變更強製措施,當事人的出獄手續正在辦理中。2005年4月1日,在臨時法庭上,京山縣法院法警宣讀了撤銷京山縣法院下達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號判決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下達的終審裁定。2005年4月13日上午7時,湖北省京山縣法院重審佘祥林冤案。上午10點20分,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原審被告人佘祥林無罪。並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原審被告人在本判決生效後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入獄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攙扶下,步履蹣跚的邁出了湖北省京山縣沙洋監獄的大門。

根據上述材料,從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關係的角度寫一篇評論。

2.為了加強對乞討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2005年5月,大連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大連市關於加強乞討管理的規定》,據稱這是全國第一個城市加強乞討管理的規章。

《規定》引人注目之處是規定了禁止乞討區域,分別是:火車站地區、客運港站、機場周邊200米範圍內;主幹道及各大廣場;三星級以上賓館、旅遊景點周邊100米範圍內,以及各商業步行街;市級黨和國家機關、軍事管理區周邊100米範圍內。

此事引起了社會和媒體的廣泛關注,一時間議論紛紛,叫好聲和反對聲四處可聞。有人認為:乞丐有選擇利用大眾同情心來謀取生活來源的權利,也有選擇城市或者鄉村來實施乞討行為的自由。但是,和其他人一樣,乞丐也有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也應受到不影響他人生活和社會發展的規範的製約。在其行為影響他人生活和社會秩序時,出台禁討法規是可行的做法。

也有人認為,良好的法律必須合乎普遍的正義,蘊涵著平等的精神。乞討是一部分社會邊緣群體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任何個人的生存和生活方式隻要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就不能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作出禁止性規定。

根據以上材料,談談我國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如何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中貫徹和實現。

§§第十一章 基層群眾性自治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