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1999年12月8日下午,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法院執行庭副庭長石某帶領6名法警,到邯鄲礦務局,執行該局青年煉鐵廠貸峰峰太安城市信用社款逾期不還並未能執行法院裁定糾紛案。下午4時20分左右,在雙方產生分歧的情況下,石某下令將省人大代表、邯鄲市礦務局局長、黨委書記張某非法拘銬。在此期間,礦區法院有關人員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張某也說明自己是省人大代表。直到晚7時10分,經市有關領導幹預,張某的手銬才被打開。事件發生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發出通報,指出非法拘銬省人大代表張某,是一起典型的知法犯法、執法違法案件,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教訓也是極為深刻的。
[10-14]1990年6月23日,興化市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建立人民教育基金製度的通知》,規定教育基金從全民、集體性質的單位的幹部、職工的收入中按2%征收,按月在發工資時征集。7月5日在興化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8名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聯名提出對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人民教育基金製度有關問題的質詢案,分管副市長受市政府委托,到會向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對質詢案作了口頭答複,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表示不滿意,大家認為基金的來源和征收辦法,目前尚無法律依據,會議通過決定撤銷市人民政府通知中的有關規定。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一)性質和地位
我國的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自治縣、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它由同級人大產生,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對於同級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必須貫徹執行。同時,作為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要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服從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並對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接受和服從國務院的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雙重負責的體製是由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和國家行政權力的特點決定的。
(二)組成和任期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都是5年。
(三)領導體製和會議製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體製是首長負責製,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製。他們對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行政領導責任,分別主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會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則僅由政府首長及副職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還有秘書長參加。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四)職權
1.製定行政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製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製定規章,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2.執行決議、發布命令
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執行本行政區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3.管理各項行政工作
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4.領導和監督權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並監督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保障各方麵權益
依法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私人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保護婦女和少數民族的權利,等等。
(五)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分別管理各種業務的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稱廳、局、委員會;直轄市稱局、委員會;自治州、市、縣、自治縣、市轄區稱局、科;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工作部門,可設一些工作人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這些所屬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並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
地方組織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六)派出機關
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省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這些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正式的政權機關,而是代表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督促、檢查、領導下一級人民政府工作的機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構,稱為行政公署。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全國普遍實行“地市合並”,行政公署就不多了。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