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家主席的產生和任期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具體選舉程序是:首先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出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選人名單;然後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最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投票表決,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當選。憲法第79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可見,國家主席、副主席候選人的法定資格有三:一是中國公民;二是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是45周歲以上。
國家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主席在任期未滿前因病或其他情況不能再繼續擔任這一職務,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國家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在補選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四、國家主席的職權
與1954年憲法相比,國家主席的地位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權限大大縮小,如不再統率武裝力量並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不再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作出這樣的改革,不僅使國家機構之間分工更加合理,同時,也有利於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防止個人專權。國家主席職權的基本特點是:國家主席不獨立決定任何國家事務。他隻是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和程序,對國家事務作出決定以後,予以宣布或執行。而且這種宣布或執行是必須的,實際上是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使國家事務的處理,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都臻於完備。
(一)公布法律權
法律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後,由國家主席予以頒布施行。
(二)發布命令權
根據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等。
(三)提名和任免權
向全國人大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的全權代表、大使、公使。
(四)外交權
對外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五)榮典權
根據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代表國家向那些對國家有重大功勳的人授予國家勳章和榮譽稱號。
副主席沒有獨立的職權,他的職責主要是協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可以受主席的委托,代行主席的一部分職權,如代替主席接受外國使節等等。副主席受托行使國家主席職權時,具有與國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
“參考資料”
[10-5]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10-6]2004年修憲以前,憲法規定的是戒嚴權而非緊急權。根據《戒嚴法》,戒嚴是“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決定采取的一種應付手段。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戒嚴權改為緊急狀態權,“緊急狀態權”包括“戒嚴”但又不限於“戒嚴”,還包括嚴重自然災害、重大人為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嚴重經濟危機等緊急狀態。這一修改總結了2003年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經驗教訓,也借鑒了國際上的普遍做法。